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8〕732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8〕732号

发布日期:2018-09-21 15:51 【字体: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8732

 

当事人:柳州市柳北区莉旺饮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5MA5N5U890X;经营者:张莉;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12-8号东侧房屋中由南向北数第十二间门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5月8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8日至案发时止在其店面招牌及店内装潢中使用“”标识,并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该标识期间营业额为人民币63025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柳州市柳北区莉旺饮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张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2018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柳北区莉旺饮食店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1)当事人在该门面自主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2)当事人在门面招牌及店内装潢中使用该“”标识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旺客串烧发货单》,证明:(1)当事人在该门面自主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2)当事人从柳州市柳南区龙城旺客串烧食品加工厂购进原材料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4日、8月16日、8月29日对经营者张莉所作的3次询问笔录,证明:(1)当事人在该门面自主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2)当事人自2018年5月8日起至案发时止在门面招牌及店内装潢中使用该“”标识的事实;(3)当事人使用该标识期间经营额为63025元的事实;(4)该标识未取得商标注册的事实;(5)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台账的事实;(6)当事人从柳州市柳南区龙城旺客串烧食品加工厂购进原材料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我店经营额情况的月统计表》,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5月8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额总计人民币63025元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1)当事人在该门面自主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2)当事人自2018年5月8日起至案发时止在经营中使用该“”标识的事实;(3)当事人使用该标识期间经营额总计人民币63025元的事实;(4)该标识未经商标注册的事实;(5)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台账的事实。

证据(七):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柳工商限字〔2018〕0814号),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材料。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商标是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区别于其它企业的标志,它有利于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随着人民商标意识的不断提高,品牌意识不断增强,人们逐渐根据这种标志上的区别来选择商品与服务。商标有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之分,只有在商标局审查核准获得注册商标证,方可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的商标标识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明“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注册标记®进行标记。

本案中,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

该标识”体现在当事人的整体经营行为中,可认定其使用该标识期间的经营额为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63025元。

2018年9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工商听告字〔2018〕7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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