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北工商处字〔2017〕81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北工商处字〔2017〕81号
发布日期:2017-05-25 09:58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工商处字〔2017〕81号
一、案件来源
2017年5月11日,柳北区分局黄村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刘莉萍在柳州市白沙路21号房屋门面从事米粉店经营,当事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请示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由颜川力、谭宁生负责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当事人:刘莉萍,男,壮族,现年44岁。
三、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2015年5月1日起,使用柳州市白沙路21号房屋门面,从事米粉店经营活动,至2017年5月11日被我所查获时止,获利480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刘莉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对当事人刘莉萍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自己搭建的柳州市白沙路21号房屋门面,从事米粉店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现场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上述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17年5月14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
四、定性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自由裁量及依据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故而选择从重行政处罚。
六、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4800元;
2、罚款52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收款银行: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 4030 0924 9013 423,单位代码:151454,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局或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