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工商处字[2017]第138号
一、案件来源
2017年10月27日,柳北工商分局黄村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转来的政府热线举报信息(登记编号:450200000201710270003号),依法对柳州市白沙路193号民生夜市内的停车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文映霞租用权属广西辉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场地用作停车场收费经营,当事人未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经立案查实,当事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文映霞,女,汉族,现年55岁。
三、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2017年10月1日起,租用柳州市白沙路193号民生夜市内的空地用作停车场经营,以每小时3元的标准向进入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收取停车费,至2017年10月27日被我所查获时止,获利10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文映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对当事人文映霞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租用柳州市白沙路193号民生夜市内的空地用作停车场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文映霞从事停车场经营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上述场地从事停车场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自由裁量及依据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并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故而选择从轻处罚。
六、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1、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1000元;
2、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00元上缴国库。
2017年9月30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收款银行: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 4030 0924 9013 423,单位代码:151454,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局或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