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722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722号
发布日期:2017-07-18 16:39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7〕722号
当事人:柳州矿建医院。当事人办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号为桂柳民证字第020465号;名称为:柳州矿建医院;法定代表人:邓振民;住所:柳州市柳邕路364号;开办资金:伍拾万元;内科、外科、妇科专业、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中西医结核科;业务主管单位: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码:33076288-4;发证机关:柳州市民政局;发证日期: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6月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注册、使用名为柳州矿建医院(微信号为gxlzkjyy)的微信公众号,之后利用其医院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1)标题为“矿建医院让我重新站了起来”的宣传页面,页面含有“……医院
至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柳州矿建医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受委托人覃树光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覃树光的身份及代理事项、权限。
证据(二):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柳州矿建医院为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覃树光所作的贰次询问笔录,证明:(1)当事人注册、使用名为柳州矿建医院(微信号:gxlzkjyy)的微信公众号;(2)当事人使用其医院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平台上进行宣传页面内容的发布;(3)当事人通过其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内容的事实。
证据(四):
证据(五):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与上述标题分别为“矿建医院让我重新站了起来”、“指离断伤无畏惧技高妙手再植回”、“一个喷嚏竟致八旬老人骨折 一流医术能使患者恢复如初”宣传页面涉及患者相关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证明上述宣传页面涉及患者的真实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柳州市中医院与柳州市矿建医院医联体构建协议》复印件、《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微信公众号登录界面及发布流程截图打印件,证明(1)当事人注册、使用名为柳州矿建医院(微信号:gxlzkjyy)微信公众号;(2)当事人通过其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页面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本案中,作为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该医院的页面,上述宣传页面应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指的医疗广告范畴。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涉及该医院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及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宣传内容的页面,其行为违反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属发布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违法广告的行为。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开户行: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