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城处字〔2017〕91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城处字〔2017〕91号

发布日期:2017-07-03 10:47 【字体: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城处字〔2017〕91号

当事人:柳州市明大教育文化培训中心,当事人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的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2000527230B3X,住所:柳州市友谊路4号11栋友谊国际大厦4-14至4-16,法定代表人:张长锁,开办资金:壹拾伍万元,业务主管单位:柳州市教育局,业务范围:高中文化培训,有效期限: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7月25日。

2017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柳州市龙城中学附近有人散发“明大教育”宣传单,该宣传单内含有“明大教育”、“教师1对1 迅速提成绩!”等内容。经初步调查,上述宣传单属当事人委托他人印制并对外散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6月8日,经请示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实,为介绍柳州市明大教育文化培训中心的培训课程,当事人于2017年5月份委托柳州海洋印业有限公司印制3种“明大教育”宣传单各1万份,印制费用合计2500元。上述3种“明大教育”宣传单分别含以下内容:1、A3纸张规格的宣传单含“教师1对1 迅速提成绩!”字样及《平稳渡过初二学习分水岭 2个月成绩大翻身》、《学习状态决定学习效果 信心爆棚成绩排名双飞跃》、《针对性补习一个月提30分,孩子学习信心蹭蹭往上飙》等三篇短文,短文的主要内容是介绍经当事人培训后三位同学成绩提高的事例。另外,还有《明大段考喜报》刊登经当事人培训后11位同学的段考成绩及与入学成绩相比的进步分数等内容。2、其中一份A4纸张规格的宣传单含“段考丢分不可怕 提分来明大”等字样。3、另一份A4纸张规格的宣传单含“跨年级课程 衔接很重要!——明大1对1 针对性强 提分快”等字样。至2017年6月6日止,当事人已将上述3万份印制宣传单在柳州市校园周边等处散发。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开具的委托书、被委托人高建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证据(三):当事人委托柳州海洋印业有限公司印制的3种“明大教育”宣传单,证明宣传单内含有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内容。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两份柳州海洋印业有限公司出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柳州海洋印业有限公司印制上述2种A4纸张的“明大教育”宣传单的数量为各1万份,印制费用均为1万份600元。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8日、6月14日对当事人的代理人高建新制作的两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印制并散发的3万份“明大教育”宣传单中含有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内容,印制费用合计2500元。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13日对柳州海洋印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吴云较制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柳州海洋印业有限公司受当事人委托印制上述3万份“明大教育”宣传单,内含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内容,印制费用合计2500元。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调查人员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7年6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工商城告字〔2017〕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教育培训中,教育培训的效果往往受到考核难度、教育培训方师资水平、受教育培训方知识基础、学习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每位受培训同学未必均能达到当事人宣传的“提高成绩”的效果。在本案中,当事人为介绍其培训课程所印制的上述宣传单含“教师1对1 迅速提成绩!”、“段考丢分不可怕 提分来明大”、“明大1对1 针对性强 提分快”等广告语属对培训效果作出的保证性承诺,另外的三篇短文和《明大段考喜报》属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属广告违法行为,广告费用合计2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5;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如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

一七年六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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