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鱼处字[2018]130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鱼处字[2018]130号

发布日期:2018-12-29 11:52 【字体: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鱼处字[2018]130号

 

当事人:黄燕华性别:女。   

经查实,当事人自2017年9月起,在未办理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41号综合商住楼二楼的经营场所从事教育培训的经营活动。该经营场所室内悬挂的牌匾有:1、“CCTV12社会与法 梦想金话筒战略合作伙伴”。2、北京金色中传朗诵考级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少儿语言艺术表演 CCTV社会与法频道合作伙伴 朗诵考级站”。3、“世界跆拳道联盟认证道馆”。4、“中国跆拳道协会指定培训基地”。5、中国跆拳道院颁发的“中国跆拳道院先进教学示范馆”。6、中国跆拳道院颁发的“中国跆拳道2015年度 跆拳道素质教育示范馆”。7、中国跆拳道协会颁发的“中国跆拳道协会授权考级单位”共7块牌匾。7块牌匾上所标注的内容及获奖情况均不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发布的违法广告费用共计2500元整。

另查实,截至2018年10月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无照从事教育培训的经营行为并未获得利润。由于当事人从事的是教育培训经营活动,属于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需要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事实由我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黄燕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教育培训经营活动具体地址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共2页),证明(1)当事人在柳州市柳石路141号综合商住楼二楼的经营场所从事教育培训的经营活动的事实;(2)当事人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事实;(3)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2次,共6页)、现场照片(共4张),证明:(1)当事人自2017年9月份起至今在柳州市柳石路141号综合商住楼二楼的经营场所从事教育培训的经营活动的事实;(2)当事人在上述地址从事的经营活动并未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3)当事人在上述地址无照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行为未获得利润的事实;(4)当事人在上述经营现场的室内悬挂、放置、发布含有1、“CCTV12社会与法 梦想金话筒战略合作伙伴”。2、北京金色中传朗诵考级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少儿语言艺术表演 CCTV社会与法频道合作伙伴 朗诵考级站”。3、“世界跆拳道联盟认证道馆”。4、“中国跆拳道协会指定培训基地”。5、中国跆拳道院颁发的“中国跆拳道院先进教学示范馆”。6、中国跆拳道院颁发的“中国跆拳道2015年度 跆拳道素质教育示范馆”。7、中国跆拳道协会颁发的“中国跆拳道协会授权考级单位”共7块牌匾,7块牌匾上所标注的内容及获奖情况均不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发布的违法广告费用共计2500元整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上述地址无照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行为未获得利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及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之规定,因此,我局依法无法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情况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鱼峰区分局

                                               2018年12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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