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8〕730号
当事人:柳州市华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82121068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柳州市西江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咏帆,成立日期:2005年11月30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东风本田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业务,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二手车经纪,贸易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实,因受2017年底本田品牌型号为CR-V的汽车“机油门”事件影响,为增强消费者对本田汽车产品的购买信心,促进当事人本田品牌汽车的销售,当事人自行设计,并委托他人于2018年3月7日制作了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宣传海报,于2018年3月9日发布在其经营场所内。该宣传海报突出显示“大众未入选,奔驰进前三”、“丰田都只能排第二”等字样,并将其主要竞争品牌汽车的发动机故障率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将其所销售的本田汽车排在第一,通过此种对比,向消费者宣传其所销售的本田汽车发动机故障率最低。同时当事人在上述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宣传海报中所使用的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经核查,该广告涉及的文字、图片及数据均是当事人对互联网上发布的国外机构测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编辑而成。
上述事实由我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柳州市华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咏帆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受委托人黄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黄华的受委托人身份及其受委托的资格和权限。
证据(二):2018年8月23日我局对柳州市华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1)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包含有“大众未入选,奔驰进前三”、“丰田都只能排第二”等字样及多种竞争品牌汽车发动机故障率排序等内容的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宣传海报;(2)上述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宣传海报未表明数据出处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于2018年8月27日和8月31日对受委托人黄华所作的2次询问笔录,证明(1)为增强消费者对本田汽车产品的购买信心,从而达到推销其商品的目的,当事人自行设计,委托他人制作上述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宣传海报并发布在其经营场所的事实;(2)上述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宣传海报的内容、制作及发布流程;(3)该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宣传海报中的内容来源于网络,且发动机可靠性排行榜由国外机构发布的事实;(4)该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宣传海报所使用的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8月23日对当事人位于柳州市西江路78号经营场所进行拍摄的照片打印件,证明(1)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宣传海报,以及该宣传海报的内容;(2)该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宣传海报所使用的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名为《全球发动机可靠性排行,这家汽车品牌竟然上榜了!》的网页打印件,证明(1)该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宣传海报中使用的内容来源于网络,且发动机可靠性排行榜中涉及的数据由国外机构发布;(2)该网页中提及的车型及发动机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车型及发动机存在差异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发动机可靠性宣传海报广告样稿及物料制作情况说明、物料制作协议复印件、业务对账单复印件、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该发动机可靠性宣传海报由当事人自行设计且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事实;
证据(七):柳州市高新区欧赛广告设计工作室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李左元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柳州市高新区欧赛广告设计工作室经营主体资格;受委托人李慧颜的身份证复印件、柳州市高新区欧赛广告设计工作室开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李慧颜的受委托人身份及其受委托的资格和权限。
证据(八):柳州市高新区欧赛广告设计工作室提供的物料制作协议复印件、业务对账单复印件、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2018年9月3日我局对李慧颜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1)柳州市华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广告样稿,并委托柳州市高新区欧赛广告设计工作室制作上述发动机可靠性排行的宣传海报的事实;(2)上述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宣传海报的内容;(3)该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宣传海报所使用的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事实。
2018年9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工商告字〔2018〕7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中,当事人为推销其商品而自行设计,并委托他人制作,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广告,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广告主。当事人从互联网上对国外机构发布的发动机故障率排行榜进行收集、整理、编辑,欲证明其所销售的本田品牌汽车发动机质量故障率比其他品牌更低。但是,汽车发动机故障率不仅与其本身的设计水平、制造工艺有关,还受到使用环境、维护保养、燃油质量、机油品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在其发布的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广告中使用的统计数据为英国公司通过分析欧洲样品发布的排行榜,而欧洲统计样品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车型及发动机存在差异,且统计样品与在我国境内使用汽车的使用环境、维护保养、燃油质量、机油品质等多种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因此当事人利用发布标题为“发动机可靠性排行”的比较广告,把国外机构发布的相关数据在国内使用,在广告中将主要汽车品牌发动机的故障率从低到高进行排名,并将其所销售的本田汽车发动机排名第一,进而不能全面、客观的宣传其所销售的本田汽车的发动机故障率明显好与其他品牌的汽车,极易误导消费者的选择决策,并明显贬低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同时,当事人在发动机可靠性排行广告中所使用的引证内容有互联网上的网页作为依据,但未表明出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在广告中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使得消费者在看到上述宣传海报宣传的产品性能方面时,无法辨明数据出处。同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会使得同行业的其他经营者模仿其发布广告的形式,对广告中的相关引证数据不表明出处,甚至编造相关数据,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起到消极作用,间接侵害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