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717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7〕717号

发布日期:2017-06-12 16:36 【字体: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7〕717号

                                                                        

当事人:柳州十一冶医院。当事人办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号为桂柳民证字第020430号,代码:09654345-5,发证机关: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发证日期2016年08月03日,名称:柳州十一冶医院,住所:柳州市河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加才,开办资金:陆拾万元,业务主管单位: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范围: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口腔科、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儿科。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2月23日委托网站制作方广西盈和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架设了网址为http://www.lzsyyyy.cn的网站,之后利用“柳州十一冶网站管理系统”对该网站内容进行发布。期间,当事人于2017年1月9日发布标题为“一个真实的案例” 的宣传网页,网页含有“柳州十一冶医院,治痛风去哪儿,柳州十一冶医院关于成功治愈痛风病患者的实例……以下这名男子看似正常,可谁都没有想到他饱受痛风20年的折磨。起初他到处求医问药,可仍然不见好转。到了后期,四肢开始变形,行动更是困难。2015年9月中旬,该患者偶然得知柳州十一冶医院有针对痛风的特色疗法,便抱着尝试的心态去进行中药治疗,没想到奇迹却发生了!在接受2个多月的治疗后,该患者居然治愈。不仅行动自如,而且2015年11月中旬的时候便可以像常人一样开车!”涉及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至2017年4月12日止,当事人的上述网址为http://www.lzsyyyy.cn的网站仍在运行、使用。

另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9月1日起在其医院正门内的宣传栏张贴一张名为“柳州十一冶医院关于成功治愈痛风病患者的实例”的宣传海报,海报含有与上述标题为“一个真实的案例” 的宣传网页相同的涉及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柳州十一冶医院,治痛风去哪儿,柳州十一冶医院关于成功治愈痛风病患者的实例……不仅行动自如,而且2015年11月中旬的时候便可以像常人一样开车!”。至2017年4月11日止,上述名为“柳州十一冶医院关于成功治愈痛风病患者的实例”的宣传海报仍在张贴、使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柳州十一冶医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刘加才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加才的身份;受委托人杨燕丽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杨燕丽受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柳州十一冶医院为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加才所作的壹次询问笔录、对受委托人杨燕丽所作的壹次询问笔录证明:(1当事人委托广西盈和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架设上述网站;(2)当事人自主进行网站内容的发布、更新;(3)当事人网站网页含有涉及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的事实;(4)当事人发布的宣传海报含有涉及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网站“一个真实的案例”页面以及 “柳州十一冶医院网站管理系统”页面,打印提存所作的计算机数据证据提存笔录和相应的网页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通过架设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网页含有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的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发布的宣传海报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对外发布了宣传海报,海报含有涉及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的事实。

证据(六): 当事人的《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ICP备案信息》复印件、《互联网备案信息》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柳州十一冶医院网站(网址为:http://www.lzsyyyy.cn/)的所有人。

证据(七):当事人与上述宣传网页、宣传海报涉及的痛风病患者签订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获得使用该患者肖像,用于各项业务宣传及推广的许可。

证据(八):当事人与广西盈和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服务项目协议书》复印件、相关收据的复印件、广西盈和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广西盈和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架设上述网站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17年6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工商告字〔2017〕7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案中,作为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当事人通过上述网页、海报的方式进行对外宣传,上述宣传网页、宣传海报应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指的医疗广告范畴。当事人在其宣传网页与宣传海报发布含有涉及该医院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宣传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发布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违法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开户行: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 6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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