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城处字〔2018〕75号
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名称:柳州市明大教育文化培训中心;住所:柳州市友谊路4号11栋友谊国际大厦4-14至4-16;法人代表:张长锁;业务范围:高中文化培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200052723083X。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4月份,在柳州市解放南路97号华侨大厦委托发布了印有明大教育名称的广告牌若干块。该广告牌内容中印制着“明大教育 精品小班 明大暑假1元班 小学1-6年级 语文、数学、英语、作文”等字样。经核查,该广告牌中所印制的暑假1元班实质上是一个体验班,开设的科目课时为30个课时,主要招生对象是针对新生,目的就是通过这样的低价来吸引新生参加这个体验班,感受明大教育的服务质量。课程结束后的后续课程再由学生的家长自行评估决定是否报后续的课程,后续课程的费用和标准另行按照市场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但是,当事人在该广告牌上印制的内容中并未对该暑假1元班的招生对象,开设科目课程课时,及所开设的科目课程具体内容进行准确、清楚、明白的表示出来。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一直使用该广告牌对外进行宣传活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2018年5月7日执法人员在柳州市解放南路97号华侨大厦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以证明当事人在华侨大厦对外发布的明大教育广告牌内容违法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5月10日、2018年5月15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建新的询问笔录(二次),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发布的明大教育广告牌内容违法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拍摄照片4张,用以证明当事人发布的明大教育广告牌内容违法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明大教育1元班招生说明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发布的该幅暑假1元班广告牌中印制的暑假1元班的具体内容的情况。
2018年5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工商城听告字〔2018〕75号《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请求。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该广告宣传牌的广告主,委托发布的该广告宣传牌中印制有“明大教育 精品小班 明大暑假1元班 小学1-6年级 语文、数学、英语、作文”等内容。经调查,该广告牌中所印制的暑假1元班实质上是一个体验班,开设的科目课时为30个课时,主要招生对象是针对新生,目的就是通过这样的低价来吸引新生参加这个体验班,感受明大教育的服务质量。课程结束后的后续课程的费用和标准另行按照当时的市场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同时,经核查,当事人在该广告牌上印制的“小学1-6年级 语文、数学、英语、作文”的信息,并非广告上所指的涵盖小学1-6年级中各年级都包含有这些个科目课程,需根据当时的招生情况而定,如果某个年级的某个科目招生情况不满,则不能对该科目课程进行开设1元班培训。但是,当事人并未对以上对暑假1元班内容细节的招生对象,开设科目课程课时,及所开设的科目课程具体内容事项进行准确、清楚、明白的表示出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处罚如下:
1、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