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8〕710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8〕710号

信息来源: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6-06 15:57 【字体: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工商字〔201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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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柳州市柳南区哲皓调味品经营部;注册号:450204600318769;法定代表人:瞿敬明。当事人淘宝店网址:https://shop6565602547129.1688.com/?spm=a261y.7663282.0.0.4dd61e4aqS9oLg。当事人淘宝店铺名称:柳州市柳南区哲皓调味品经营部。             

2018年5月6日,我所接到消费者反映阿里巴巴商家“柳州市柳南区哲皓调味品经营部”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执法人员随后到柳州市航军路10-1号仓库进行检查。商家在阿里巴巴网上店名为“柳州市柳南区哲皓调味品经营部”的网店页面上,宣传金嗓子喉宝西洋参味含片和金嗓子喉宝山楂味含片具有“疏风清热,除口臭,解毒消肿,利咽止痛”的功效,当事人没有标明广告的出处,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遂于201858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杭州言之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发布、推广标示金嗓子喉宝西洋参味含片和金嗓子喉宝山楂味含片具有“疏风清热,除口臭,解毒消肿,利咽止痛”的功效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费用共计1300元。截止被查处时止当事人通过阿里巴巴网店销售金嗓子喉宝西洋参味含片和金嗓子喉宝山楂味含片的营业额为1500元,获得利润200元。(当事人自述确定,未建立有关经营财务账本)。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柳州市柳南区哲皓调味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瞿敬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二)网页宣传页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三)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四)柳州市柳南区哲皓调味品经营部与杭州言之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运用合同一份、杭州言之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告费用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上述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费用

20185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南工商告字〔2018710号《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办人员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

2、罚款人民币39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南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以下空白)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2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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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8〕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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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6-06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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