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 工商 处 字〔2016〕 74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 工商 处 字〔2016〕 74号

发布日期:2017-06-09 17:20 【字体: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  字〔2016 74

                                                              

当事人:柳州福康医院;类型: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柳州市燎原路20-2号;执行事务合伙人:陈黎明;成立日期:2007年2月28日;合伙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医疗服务。(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号:450203200002742。

经查实,当事人从2015年10月份开始在互联网上利用网站网址为:http://www.lzfkyy120.com的网站进行宣传。 当事人互联网网站网址为http://www.lzfkyy120.com的网页中含有 “...... CRS体外短波电容场热疗系统的核心是大功率兆波主机和带检测盒的系统,它以远大于体内微波和体内射频的功率,以非介入方式,可在不接触人体的情况下进行融性加热治疗患部。热疗可使炎症组织的通透性增强,使药物更易扩散,组织的吸收及代谢更畅通,从而达到治疗消炎退症的目的。其对患者的低损伤和微创治疗赢得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激励推荐,代表了当今医疗和康复器械发展的方向。治疗范围:龟头炎、尿路感染、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前列腺肥大等疾病......“...... 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的治疗原理:局部应用光敏剂,由于吸收及代谢速度的不同,在一定时间后光敏剂会在靶组织中积聚较高的浓度,经过光动力的光源(波长635NM)照射后,迅速激发光动力反应,在靶组织中产生大量的单态氧,同时释放出荧光,单线态氧的细胞毒性作用将导致靶组织细胞坏死或凋亡,影响病变细胞再生,使病变组织坏死脱落,恢复正常的形态和功能,而邻近正常组织则不受任何影响。治疗过程:局部常规消毒、敷光敏剂3小时,用KDL-300型光动力(PDT)治疗系统,局部照射20-30分钟,局部外涂抗生素防止感染,一般3-4天可治好。优点:治疗操作简单,无需麻醉,创伤少,痛苦小;率高 复发率低,恢复快;选择性好,安全性高,显著;适合各级医疗单位和诊所使用。”等内容。上述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内容。

另查实,当事人在其医院的书架展示栏上放置有若干份标题为《幸福家园》的宣传册,该宣传册共计为35页,其中第6页、第13页、第20页、第26页上均发布有涉及柳州福康医院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广告。当事人于2015年5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取得(桂)医广〔2015〕第05-15-058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上述广告的内容与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表中的内容不相符。

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柳州福康医院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柳州福康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陈黎明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委托人郑宗煌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郑宗煌的资格和权限。

证据(二):互联网网站网页网址为http://www.lzfkyy120.com的柳州福康医院网站网页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该网站上发布有宣传该医院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广告的内容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于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3日对柳州福康医院被授权委托人郑宗煌玲所制作的两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网址为http://www.lzfkyy120.com的网站上所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该医院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内容以及当事人所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材料的事实。

证据(四):柳州福康医院提供的(桂)医广〔2015〕第05-15-058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和当事人网站上所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的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未按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中所核定的内容,在网站上发布含有涉及诊疗方法和疾病名称内容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于2016年4月28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郑宗煌所制作的《计算机数据证据提存笔录》,证明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在网址为http://www.lzfkyy120.com的网站上所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该医院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内容的事实。

证据(六):我局在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中所发现的当事人所委托印刷的《幸福家园》的宣传册,证明当事人所委托印制的《幸福家园》宣传册共计为35页,其中第6页、第13页、第20页、第26页上均发布有涉及柳州福康医院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

众所周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是通过作用于人体,达到预防、诊断、治疗的效果,这种效果都含有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一方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手段自身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药品的作用机理及医疗技术都十分复杂,一般都有一定范围的适应症、适用群体、适用范围及技术的成熟与否的可能性,很多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都需要在广大的实践中加以摸索才逐渐达到成熟。有的医疗技术的适应短期效果较好,但长期使用容易产生一些目前科学上难以解决的技术瓶颈问题。医疗技术伴随而至的医疗器械使用,除了产品本身性能和质量差异外,使用方法、操作技巧也会影响效果,使用不当也会引发副作用。影响医疗服务效果的因素也很多,医院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诊疗方法、精神状态、医患关系,医疗环境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医疗效果和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同时,使用者存在个体差异,由于不同患者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经济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用同样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手段、医疗服务(诊疗方法)作用于不同患者身上,效果和副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中刻意的宣传其先进的医疗技术和优秀的诊疗方法并不能完全有效的治疗每一个病患者,其刻意夸大的宣传有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及误导,应当予以禁止。

本案中,当事人在其所架设的互联网网站上进行宣传。其网页的宣传内容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在上述网站上所对外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其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的内容不相符,该网站所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涉及诊疗方法、医疗技术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6年6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柳工商处告字2016〕74号《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如履行不缴纳罚款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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