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6〕第403号)
柳州市工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6〕第403号)
发布日期:2016-05-20 09:23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工商处字(2016)403号
张媛媛,女。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12月开始在河西路中段8-1号内经营工艺品、家具等产品,直至2016年3月15日被查处时止,因经营时间不稳定,一直处于亏本,没有获利。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并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张媛媛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对张媛媛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三)、张媛媛租赁门面合同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四)、张媛媛经营场所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从事工艺品、家具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以无照经营的经营行为,当事人未取得非法所得。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单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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