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6〕160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处字〔2016〕160号
发布日期:2017-01-09 16:11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6〕160号
当事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佳新皮具商行,《营业执照》注册号:43110360032681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舜德摩尔步步高3楼;经营者:宋佳新;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09月30日;经营范围:服装、箱包、鞋、帽批发兼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登记机关: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登记日期:2015年9月30日。
经查实,当事人自2016年10月29日起,租赁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柳州步步高商场)四楼的经营场地,从事浙江海宁生产厂家生产的皮草、皮衣等服饰销售的经营活动。在其经营期间,当事人在柳州步步高商场的经营场所入口处两侧、四楼的玻璃护栏外墙、商场中庭等处粘贴及悬挂有大量广告,其广告的主要内容含有“bbg广场舞动多彩生活 柳州广播电视台携手海宁国际皮草城…进口水貂 高端皮革 皮衣 双面绒大衣 进口羊剪绒大衣”等字样。据核查,上述广告中所称的水貂服饰、羊剪绒大衣等商品的产地均为浙江省海宁市,当事人及商品供应商亦无法提供上述广告中所宣称的进口系列服饰的合法进口来源的相关手续材料。经我局执法人员仔细比对其涉案服饰的吊牌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进口服饰仅指面料进口,而非服饰成品进口,且该涉案服饰的吊牌上清晰显示产地为浙江省海宁市,而并无清晰反映国外进口等字样。
另查实,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活动场地租赁协议书》复印件显示及我局调查结果核实,当事人与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仅为单纯的租赁及展销关系,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的收银方式、广告设计、制作及发布行为均属于当事人自身行为。
以上事实由我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佳新皮具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当事人的经营者宋佳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律身份的资格和权限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场所场地租赁方:广西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王立强及授权委托人肖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者的法律身份及被授权人的法律身份及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2016年11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证明(1)当事人在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四楼大厅内从事皮草、皮衣销售的经营行为的事实;(2)当事人在该营业场所入口两侧摆放有两块规格为2米×1米的广告牌,其中左侧广告牌及商场4楼外围玻璃墙体上的广告主要内容含有:“bbg广场舞动多彩生活 柳州广播电视台携手海宁国际皮草城…进口水貂 高端皮革 皮衣 双面绒大衣 进口羊剪绒大衣”等字样的事实;(3)该营业场所的广场中庭悬挂有一幅巨型海报,其海报内容含有“第一届柳州皮草节 皮草盛典 钜惠来袭 全市最低价 全场1折 步步高广场4楼 东区 进口水貂/高端皮草 皮衣/双面绒大衣 进口羊剪绒大衣”等字样的事实;(4)当事人现场所销售的宣称进口皮草、进口羊剪绒大衣服饰的吊牌上所标注的生产厂家均为浙江省海宁市,并无宣称国外进口等字样的事实;(5)当事人所销售的“JIUYING 玖莹”裘皮服装的吊牌出标注有“JIUYING 玖莹 面料成分100%水貂 里料成料 100%涤纶 海宁市玖莹皮草服饰 地址:中国皮草城品牌风尚中心哥本哈根大街CII幢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0573-200”等字样内容的事实;(6)当事人现场所销售的“AMAMGARMENTALY GROUPLIMITED”品牌水貂立领皮草,其吊牌上标注含有“商标持有人:阿玛尼(意大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中环德铺道112-114号顺安商业大厦6楼A座18室 制造商:海宁市海州潇菲洋皮草服装厂,地址:海宁市广顺路6号;直销处:海宁皮草广场一楼黄埔街1-55号 电话:0573-87250791”等字样内容的事实;(7)当事人在现场所销售的上述服饰所开具的收据均为当事人自行购买的独立账户单据的事实;(8)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宋佳新未能在现场提供涉案进口服饰的合法进口来源证明材料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于2016年11月15日、11月22日、11月30日对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肖燊的三次询问笔录,证明(1)当事人与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就当事人销售皮草、皮衣等服饰签订有《活动场地租赁协议书》一份,并由当事人租赁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四楼大厅作为销售上述服饰的营业场所,租赁期限为2016年10月29日至2017年3月30日止的事实;(2)当事人利用广告等宣传方式在该营业场所对其从事的皮衣、皮草等服饰进行宣传的事实;(3)当事人在该营业场所的入口两侧摆放有两块规格为2米×1米的广告牌,其中左侧广告牌及商场4楼外围玻璃墙体上的广告主要内容含有:“bbg广场舞动多彩生活 柳州广播电视台携手海宁国际皮草城…进口水貂 高端皮革 皮衣 双面绒大衣 进口羊剪绒大衣”等字样的事实;(4)该营业场所的广场中庭悬挂有一幅巨型海报,其海报内容含有“第一届柳州皮草节 皮草盛典 钜惠来袭 全市最低价 全场1折 步步高广场4楼 东区 进口水貂/高端皮草 皮衣/双面绒大衣 进口羊剪绒大衣”等字样的事实;(5)当事人在该营业场所所用于宣传的上述广告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委托设计、制作并发布的事实;(6)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所签订的《活动场地租赁协议书》中明确了双方之间的租赁及承租之间的关系,并就此约定了租赁期限、租赁价格及当事人为此须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事实;(7)当事人在现场所销售的上述服饰所开具的收据均为当事人自行购买的独立账户单据的事实;(8)当事人进场销售上述皮草、皮衣之前,并未向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提供及说明其行将展销的上述服饰的进货来源相关手续材料;当事人在该营业场所内就其所委托设计、制作、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并未向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备案,也未向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说明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事实;(9)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未就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内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情况进行审查的事实;(10)当事人销售服饰所使用的银联POS机系统所连接的网络端口及当事人销售中所开具的POS机银联小票均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其销售、收益经营行为与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并无直接关系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于2016年11月21日、11月22日、12月26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宋佳新的三次询问笔录,证明(1)当事人与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就当事人销售皮草、皮衣等服饰签订有《活动场地租赁协议书》一份,并由当事人租赁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四楼大厅作为销售上述服饰的营业场所,租赁期限为2016年10月29日至2017年3月30日止的事实;(2)当事人利用广告等宣传方式在该营业场所对其从事的皮衣、皮草等服饰进行宣传的事实;(3)当事人在该营业场所的入口两侧摆放有两块规格为2米×1米的广告牌,其中左侧广告牌及商场4楼外围玻璃墙体上的广告主要内容含有:“bbg广场舞动多彩生活 柳州广播电视台携手海宁国际皮草城…进口水貂 高端皮革 皮衣 双面绒大衣 进口羊剪绒大衣”等字样的事实;(4)该营业场所的广场中庭悬挂有一幅巨型海报,其海报内容含有“第一届柳州皮草节 皮草盛典 钜惠来袭 全市最低价 全场1折 步步高广场4楼 东区 进口水貂/高端皮草 皮衣/双面绒大衣 进口羊剪绒大衣”等字样的事实;(5)当事人在该营业场所所用于宣传的上述广告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委托设计、制作并发布的事实;(6)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所签订的《活动场地租赁协议书》中明确了双方之间的租赁及承租之间的关系,并就此约定了租赁期限、租赁价格及当事人为此须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事实;(7)当事人在现场所销售的上述服饰所开具的收据均为当事人自行购买的独立收据单据的事实;(8)当事人进场销售上述皮草、皮衣前并未向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提供及说明其行将展销的上述服饰的进货来源相关手续材料,当事人在该营业场所内就其所委托设计、制作、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并未向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备案,也未向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说明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事实;(9)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未就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内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情况进行审查的事实;(10)当事人销售服饰所使用的银联POS机系统所连接的网络端口及当事人销售中所开具的POS机银联小票均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其销售、收益经营行为与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并无直接关系的事实;(11)当事人所发布的广告中所指的“进口水貂”服饰由海宁市海洲潇菲洋皮革服装厂生产的水貂立领服装和由海宁市玖莹皮革服饰生产的裘皮服装的事实;(12)当事人所发布的广告中所指的“进口羊剪绒大衣”服饰由海宁市华南虎皮革服饰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机织羊剪绒服装和海宁市慧姿乐皮革服装厂生产的裘皮服装的事实;(13)当事人只承认其广告中所声称的上述“进口水貂”、“进口羊剪绒大衣”仅为面料进口,而并非成衣进口,并在其所发布的广告中就“仅为面料进口”的情况未能作出准确、清楚、明白的阐述的事实;(14)当事人未能向我局提供关于其在广告中所声称的“进口水貂”、“ 进口羊剪绒大衣”的合法进口来源证明材料的事实;(15)当事人所销售的进口水貂皮草及进口羊剪绒大衣的生产厂家的吊牌标识与其所对应的厂家营业执照名称、地址不一致的事实;(16)上述吊牌中所标识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与实际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不一致的原因及对此所作出的解释的事实;
证据(六):我局在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证明(1)当事人在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四楼从事皮草、皮衣等服饰的经营活动的事实;(2)当事人利用广告等宣传方式在该营业场所对其从事的皮衣、皮草等服饰进行宣传的事实;(3)当事人在该营业场所的入口两侧摆放有两块规格为2米×1米的广告牌,其中左侧广告牌及商场4楼外围玻璃墙体上的广告主要内容含有:“bbg广场舞动多彩生活 柳州广播电视台携手海宁国际皮草城…进口水貂 高端皮革 皮衣 双面绒大衣 进口羊剪绒大衣”等字样的事实;(4)该营业场所的广场中庭悬挂有一幅巨型海报,其海报内容含有“第一届柳州皮草节 皮草盛典 钜惠来袭 全市最低价 全场1折 步步高广场4楼 东区 进口水貂/高端皮草 皮衣/双面绒大衣 进口羊剪绒大衣”等字样的事实;(5)当事人所销售的“JIUYING 玖莹”裘皮服装的吊牌出标注有“JIUYING 玖莹 面料成分100%水貂 里料成料 100%涤纶 海宁市玖莹皮草服饰 地址:中国皮草城品牌风尚中心哥本哈根大街CII幢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0573-200”等字样内容的事实;(6)当事人现场所销售的“AMAMGARMENTALY GROUPLIMITED”品牌水貂立领皮草,其吊牌上标注含有“商标持有人:阿玛尼(意大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中环德铺道112-114号顺安商业大厦6楼A座18室 制造商:海宁市海州潇菲洋皮草服装厂,地址:海宁市广顺路6号;直销处:海宁皮草广场一楼黄埔街1-55号 电话:0573-87250791”等字样内容的事实;(7)当事人现场所销售的“华南虎机织羊剪绒大衣”的吊牌上标注有“品牌 华南虎 品名:机织羊剪绒 成分面层绒毛、羊毛 海宁市华南虎皮草服饰有限公司”等内容字样的事实;(8)当事人现场所销售的“慧姿乐 复合羊剪绒大衣”的吊牌上标注有“合格证 品牌:慧姿乐 品名:复合羊剪绒大衣 面料:澳洲羊毛100% 里料:聚酯纤维100%”等内容字样的事实;(7)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涉案皮草、皮衣等服饰进行查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给我局的五份《证明》,证明(1)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水貂服饰经与生产厂家确认无法提供合法进口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2)海宁市马桥街道慧姿乐皮革服装厂所生产并供货的羊剪绒大衣吊牌中所指的澳洲羊毛的相关进口出处材料,当事人及生产厂家无法提供的事实;(3)当事人在该营业场所所销售的上述服饰仅获得了玖莹、阿玛尼、欧美思、华南虎、慧姿乐品牌授权,其中玖莹品牌部分的水貂原料为丹麦拍卖会的貂皮生产加工制作,慧姿乐品牌为海宁厂家生产加工制作的事实;(4)当事人关于慧姿乐品牌的羊剪绒大衣吊牌中所指的“澳洲羊毛100%”仅属于以澳洲羊毛为名称,并无法提供其国外海关进口证明材料的事实;(5)当事人无法提供海宁市海洲爱菲尔皮草行所生产的海宁市海洲潇菲洋品牌的商检局及原产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所提供给我局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海关进口关税》复印件、《海关进口增值税》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证明(1)当事人在广西步步高商业责任有限公司所悬挂、粘贴、发布的广告的制作人为潘金荣及制作费用为500元的事实;(2)当事人所提供的海关进口部分材料无法准确说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进口水貂系列服饰的合法进口来源的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与其所销售的进口水貂服饰所对应的商品信息、商品货号、商品名称及用途、其他完整合法进口来源的商检证明、集装箱单号、涉案服饰的委托代理合同等所对应及配套相关的整套合法进口来源证明材料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2016年12月26日提供给我局的五份《证明》,证明(1)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涉案皮草、皮衣等服饰中所使用的吊牌内标识与当事人所证实的上述涉案服饰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并不一致的事实;(2)当事人的自证材料中所承认吊牌上所标识的涉案皮草、皮衣的厂家名称、地址均为涉案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的事实;(3)上述四家涉案服饰的生产厂家所提供的自证材料对此名称、地址不一致的原因及解释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广告活动必须真实地、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而不能作虚假的传播。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有很多,需要把最为重要的信息传达受众,不能只选择最吸引消费者的信息而规避不想让消费者了解其商品自身属性的真实性信息,这种规避的行为势必会误导消费者做出歧义性理解,从而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实质性行为。否则,这就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活动必须讲求诚信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广告活动主体在进行广告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能更好的销售其所代理的皮草、皮衣等系列服饰,利用广告宣传的方式在公共聚集场所肆意宣扬其所销售的服饰为进口服饰,而其所销售的所谓“进口服饰”却是我国浙江省海宁市的生产厂家所生产,并非为所谓的国外进口。因此,当事人的上述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未能诚实守信,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当事人在其所宣传的广告中大量宣传其所售之服饰为进口水貂和进口羊剪绒大衣,而实际上当事人在案发后却宣称仅为面料进口,并非成衣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这是广告真实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广告内容应当做到准确、清楚、明白。准确就是要求广告主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正确的介绍,不得提供错误的信息;清楚就是要求广告所传达的信息条理分明,使普通大众能够清楚的理解,不会引起判断上的混乱;明白就是要求广告意思表达直截了当,广告用语浅显易懂,没有深奥晦涩的词汇,不至于让消费者产生歧义。如果广告不能准确标识清楚这些内容,就有可能产生对消费者的误导。因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未对商品的产地、质量、成分、允诺作准确、清楚、明白的表示。
当事人在其广告宣传中大肆宣传所销售的皮草、皮衣服饰为进口水貂和进口羊剪绒大衣,而实际上当事人并未能出具有关进口水貂和进口羊剪绒大衣的相关合法来源证明材料,而当事人所售的涉案服饰之吊牌上也清晰的显示制造商(生产厂家)产地为浙江省海宁市,并无任何证明有从国外进口的标记(标识)的证据体现。该行为会导致对所宣传商品的内容与商品属性的客观事实产生严重不符的现象,一旦放任这样的宣传,就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真实意图,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并发生歧义,从而误导消费者盲目的购买其商品。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的质量、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我局递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承认错误、配合检查,主动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并表示目前商行经营困难,希望我局念其初犯能否考虑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能主动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我局检查,并在案发后及时、主动的改正了违法广告的发布内容,尽其最大程度的消除了违法广告的恶意传播的影响。我局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广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符合从轻处罚的依据及条件,我局同意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6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工商听告字〔2016〕160号),告知当事人拟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拟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工商银行(开户行: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50;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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