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城处字〔2017〕125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城处字〔2017〕125号

发布日期:2017-08-18 09:58 【字体: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城中处字〔2017〕第125号

当事人:蒋仕权;性别:男;民族:汉。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11月起,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理领取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在柳州市体育路桂中商城内金易达超市3楼从事足疗经营活动,期间,该足疗养生馆经营管理滞后无建账无记录,经营利润无法核实。

以上事实由调查人员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 2017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从事经营足疗养生馆业务的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场地租赁协议,用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和养生馆情况;

证据材料三: 2017年6月5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用以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经营足疗养生馆业务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调查人员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7年8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工商城中处告字(2017)笫1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二十三条、笫二十七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外来创业人员,无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并作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元(¥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缴款银行:工商银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单位代码:151451;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分局

                   2017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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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城处字〔2017〕125号

发布日期: 2017-08-1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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