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6〕第659号)
柳州市工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6〕第659号)
发布日期:2016-09-28 10:04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工商处字〔2016〕659号
当事人:罗维石,男。
当亊人于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19日期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向柳州市海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下位柳太路13号内的仓库(约700㎡),由中山市国建物流有限公司发来工程塑料,中转至柳州市天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柳江县翼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厂家。从2015年7月开始正式运营至2016年7月19日被查时止,共获纯利润2万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7月3号从鹧鸪江中石化油库以每公斤5.15元的价格购进0号车用柴油5000公斤,以每公斤5.15元的价格向外销售70公斤,无差价。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资质。
证据二,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无照经营物流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亊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笫(二)项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该利润属违法所得。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亊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物流和柴油活动。
2、没收无照经营物流的违法所得2万元,罚款1万元,罚没两项共计3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 到工商银行【1、如缴现金,到市内各工行网点。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罚款);单位代码:151453;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2、如转账,到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403009249013423;并在转账支票空白处加填单位代码:151453;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