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柳东处字〔2016〕109号
当事人:覃敏叁;性别:男;民族:壮。
2016年11月2日,“Gerflor”字样商标注册人举报称:柳州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19号文源华都12栋1-2、2-1、3-1号的新地址装修中使用的标注“Gerflor”的型号为2054洁福PVC塑胶地板涉嫌是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时对现场进行检查,情况与举报人所述一致,现场地板已铺装完毕。经初查,该地板由当事人覃敏叁供货及装修。我局于2016年11月8日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10月,经朋友介绍与柳州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达成口头协议,以包工包料形式为其装修PVC塑胶地板,费用是13000元。2016年10月27日,当事人购得标注“Gerflor”、型号:2054、洁福地板(中国)有限公司的洁福牌PVC塑胶地板(共7卷,每卷1050元,进货额7350元)为柳州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装修,面积共263平方米。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及任何装修资质手续,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Gerflor”洁福牌PVC塑胶地板的相关进货单据及货款往来单据。
洁福有限公司(GERFLOR)是“GERFLOR”字样商标的注册人,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是洁福有限公司(GERFLOR)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代理人。经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鉴定,以上当事人经销的标注“Gerflor”、型号:2054、洁福地板(中国)有限公司的洁福牌PVC塑胶地板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计13000元。
我局于2016年11月2日暂扣当事人的以上“Gerflor”洁福牌PVC塑胶地板8000mm×500mm。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材料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1月2日对柳州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现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19号文源华都12栋1-2、2-1、3-1号的地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所拍照片共14张。证明该场所的3楼使用标注“Gerflor、型号:2054、洁福地板(中国)有限公司的洁福牌PVC塑胶地板装修的事实;
证据材料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于2016年11月7日和11月14日对当事人覃敏叁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共2次;于2016年11月8日对柳州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委托人许国兴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共1次;于2016年11月2日对装修现场监理人员覃立作的询问笔录,共1次;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购进标注“Gerflor、型号:2054、洁福地板(中国)有限公司的洁福牌PVC塑胶地板销售至柳州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并为其铺装的事实;
证据材料三:,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是洁福有限公司出具的举报材料和鉴定材料;证明当事人经销的标注“Gerflor、型号:2054、洁福地板(中国)有限公司的洁福牌PVC塑胶地板是侵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确定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我局于2016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柳工商柳东处告字【2016】第1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上述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从事装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属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经销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计13000元。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现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8000mm×500mm“Gerflor”洁福牌PVC塑胶地板;
3、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持“行政处罚罚款缴款通知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市工商银行直接缴款(单位代码:151452 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同时索取“代收罚款收据”,并在三日内将《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回执,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行政机关,即交到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东分局(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15号,联系电话:26357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东分局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