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8)604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处字(2018)604号

发布日期:2018-08-01 10:10 【字体:

当事人:柳州贰运白沙医院;所有制形式:私人;法定代表人:张海荣;主要负责人:刘志强;地址:柳州市柳北区黄村乡白沙村白沙商业办公楼;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发证日期:2017年11月01日;营业期限:2017年11月01日至2032年10月31日;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内分泌专业等。登记号:PDY00588-145020517A1001。

经查实,柳州贰运白沙医院于2017年10月26和10月27日委托柳州市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在柳州”手机APP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主题为“******************:疼! 7毫米的小孔就能搞定”的医疗广告2期。上述互联网医疗广告的主要内容有:“******************症状严重的患者通常需要手术治疗,但由于是在腰椎进行开放手术,患者往往担心、害怕而抗拒。不过,柳州贰运白沙医院全新引进椎间孔镜微创手术,仅一个7毫米的小孔就能搞定,给腰椎肩盘突出患者带来福音,而护士梁慧就是其中一个受益者... ...传统的开放性手术会在背部开刀,还需要打钢板,年轻人一般不敢做手术,更何况还没生育......所以,就算病情严重,梁慧也一直拖着。直到今年6月,在得知自己所在的医院引入椎间孔镜微创手术后,梁慧决定做手术,“这是一个微创手术,主要是在腔镜下完成,精确度高,几乎不会碰到其他部位,术后几个小时就可以自由走动,安全性高......”如今,梁慧基本痊愈,走路、提重物都没有问题,而之前因病推迟的要宝宝计划也提上了日程。......由于是微创手术,手术过程出血量小,为患者摆脱了术后缺血、腰背无力等问题,对于老年心血管疾病患者来说更为安全;...此外,手术全场采用局部麻醉,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可随时与患者交流,了解患者感受,而手术也可避免触及神经,大大提高了手术的安全性......”等广告文字表述。上述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共发布2期,按照当事人与柳州市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上述医疗广告的广告发布费为人民币8000元整,广告费用当事人已经于2017年10月23日支付给柳州市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

同时,我局还经查实,柳州贰运白沙医院在2017年11月1日到2017年11月10日期间委托柳州市广播电视台帮助拍摄制作了主题为“柳州贰运白沙医院”的医疗广告宣传片,为此,当事人于2017年10月31日向柳州市广播电视台支付了拍摄制作上述主题为“柳州贰运白沙医院”的医疗广告宣传片的广告制作费5000元整。上述广告宣传片制作完成后,当事人随即于2017年12月1日到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柳城电视台播出了上述主题为“柳州贰运白沙医院治疗******************”的医疗广告片,上述医疗广告为电视广告,其主要内容以采访柳州贰运白沙医院“罗双收医生”和患者“唐先生”等来体现柳州贰运白沙医院在治疗******************这一疾病方面的技术优势、安全性和疗效的保证以及治疗的有效率等。其中有“罗医生(同期声):我们还是建议病人实行微创手术,大概80%在手术台上症状就缓解了,我们做了几十例的******************突出的病人,效果都很好。”和病人唐先生:“……来了这边,确诊了我是******************,而且属于比较严重的那一种,他就建议我做手术……做完手术之后疼痛感就消失了……。”等电视视频广告同期声表述。上述电视广告片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柳城电视台综合频道每晚播1次,共计5分40秒,按照当事人所签订的《广告发布协议书》约定,上述医疗广告的广告发布费6000元整。广告费用当事人已经于2017年11月25日支付给柳城县广播电视台。2018年1月份,柳城县广播电视台播出的上述医疗广告因涉嫌违法被柳城县工商质监局责令停止发布并开展调查。因此,上述主题为“柳州贰运白沙医院治疗******************”的医疗广告电视片,并未能按合同发布到2018年2月28日。按照柳城县广播电视台与柳州贰运白沙医院签订了《广告发布协议书》第四条第4点“如因甲方广告内容违规被工商等行政部门叫停、处罚的,乙方如无法续播……所收费用不退还。”之条款规定,尽管上述医疗广告片尚未播完,但柳城县广播电视台仍按全额6000元收取广告费用,也没有将任何广告费退还给柳州贰运白沙医院。所以,我局认定,当事人在柳城县广播电视台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片,其广告发布费用为6000元整;当事人委托柳州市广播电视台帮助拍摄制作上述医疗广告片,其广告制作费用为5000元整;柳州贰运白沙医院制作并发布上述电视医疗广告片的广告费用实际应为11000元整。

当事人在柳城县广播电视台以及“在柳州手机APP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上述2则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中使用了“安全性高……效果都很好…、大大提高了手术的安全性……”等涉嫌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文字表述和广告同期声的描述。众所周知,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等都是通过作用于人体,达到预防、诊断、治疗的效果。而实际上,影响医疗服务效果的因素有很多,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精神状态,医患关系,医疗环境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医疗效果和副作用。另一方面,患者存在个体差异,由于不同患者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样的症状,同样的医疗服务用于不同患者身上,效果和副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医疗广告中对疾病的治疗作出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是违法科学规律的,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截止被我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已经支付发布上述2则医疗广告的广告制作发布费用共计19000元整,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与上述广告内容相符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受委托人刘志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刘志强的受委托人身份及受委托的资格和权限。

2、2018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所提取的经当事人委托人刘志强签字认同的“在柳州”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网页打印件,证实了当事人“在柳州”手机APP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主题为“******************:疼! 7毫米的小孔就能搞定”的医疗广告具体内容

3、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委托人刘志强签字认同的《手机数据证据提存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在柳州”手机APP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互联网医疗广告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委托人刘志强签字认同的《光盘数据证据提存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柳城县广播电视台中播出了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电视医疗广告的事实。

5、当事人委托人刘志强在询问笔录上对事实经过的陈述,证实了当事人在“在柳州”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和在柳城县广播电视台中分别发布了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主题为“柳州贰运白沙医院治疗******************”和“腰椎间盘突出:疼! 7毫米的小孔就能搞定”的医疗广告的事实

6、当事人所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证实了当事人所能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具体内容。

7、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广告发布协议书》和《合同》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委托柳州市广播电视台帮助拍摄制作了主题为“柳州贰运白沙医院”的医疗广告宣传片,并在“在柳州”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和在柳城县广播电视台中分别发布了医疗广告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通用记账凭证》、《业务凭证》、《付款回单》和《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已经向柳州市广播电视台、柳州市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和柳城县广播电视台支付总计19000元广告制作发布费的事实。

9、柳城县广播电视台提供的《关于柳州贰运白沙医院广告费的相关说明》,证实了柳城县广播电视台虽然没有播完上述“柳州贰运白沙医院治疗******************”的医疗广告电视片,但仍然按6000元收取广告费用,没有将任何广告费退还给柳州贰运白沙医院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发布的上述互联网和电视医疗广告使用了安全性高……效果都很好……、大大提高了手术的安全性……”等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属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医疗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8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市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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