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北工商处字〔2017〕23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北工商处字〔2017〕23号

发布日期:2017-03-24 16:13 【字体:

 

   

柳州市柳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北工商处字〔201723

当事人:黄燕忠,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69年11月14日

经查实:当事人黄燕忠于2016年11月3日从网上购进9台标有 “拉尼娜lanina®” 注册商标的单暖空调床垫在其经营场所中销售并出售一台给消费者,经商标持有人浙江拉尼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该款床垫为假冒浙江拉尼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拉尼娜lanina®”注册商标产品(注册商标证号8812100, lanina拉尼娜,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家具、垫子床垫、衣服罩、沙发、床垫、软垫、羽绒枕头、非医用水压床、室内百叶窗;注册人:义乌市子中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艺术史稠城街道福田社区二区7幢5号1楼;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止)。至2016年12月2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销售该款床垫1台,待售库存8台,货值共计1416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购货凭证来证明其销售的该款床垫合法取得途径。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

    证据二:浙江拉尼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拉尼娜lanina®”商标注册证明材料、鉴定报告等材料共8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有“拉尼娜lanina®”字样的床垫为侵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黄燕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涉案人秦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黄燕忠询问调查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款床垫的经营情况及违法事实;涉案人秦莉询问调查笔录2份,确认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来源无法查清。

证据五:秦莉提供的网络交易信息及物流信息电子提存证据4份,证明“贝贝健工厂店”的淘宝网店发出的货物为贝贝健品牌的产品。

证据六: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容桂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贝贝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没有发现“拉尼娜lanina®”字样的床垫。

证据七:佛山市顺德区贝贝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股东董志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贝贝健工厂店”淘宝网店经营者潘校仔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证据八:被询问人董志强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潘校仔询问笔录1份,证明厂家发往柳州的床垫是贝贝健品牌的产品。

证据九:“贝贝健工厂店”淘宝网店经营者潘校仔提供的淘宝交易信息电子提存证据1份,证明其发给当事人黄燕忠的货物是贝贝健品牌的产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黄燕忠及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指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的规定 ,并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拉尼娜lanina®”单暖空调床垫8台。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收款银行: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账号:2105 4030 0924 9013 423,单位代码:151454,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向柳北区政府书面申请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并将副本抄送我局。

 

                         柳州市柳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0一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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