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工商处字(2018)101号
当事人名称:柳州市柳南区一餐范食品经营部;经营者:陈胜广;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柳州市柳邕路350号-3号第五间办公室;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食品、酒类、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农副产品、服装、针织品、鞋帽、母婴用品、文体用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5LPUX2K。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7月开始在其淘宝网店“壮乡人正宗柳州螺蛳粉”从事螺蛳粉销售经营活动。与此同时,当事人通过请专门的工作室帮设计、制作并由当事人在其网店网页上对外发布、推广标示螺蛳粉含有“无食品添加剂”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宣传其销售的产品螺蛳粉为无任何添加剂,但当事人实际销售的螺蛳粉外包装上却标注有“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等成分,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其成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广告费用共计1000元。截止被查处时止,当事人宣传销售该螺蛳粉的经营额为3500元,截止被查处时,当事人宣传销售该螺蛳粉的经营额为3500元,共获得利润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质。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打印件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的广告费用。
以上证据均经经营者陈胜广鉴字认可。
2018年01月04日我局对当事人柳州市柳南区一餐范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柳南工商听告字[2018]第1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对外发布、推广标示含有“无食品添加剂”内容的网页广告,当事人均不能提供相关的依据和材料,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因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开户行: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帐号:151453-10305010400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或者在180日(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2018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