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7)第110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7)第110号
发布日期:2017-06-26 15:31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工商处字(2017)第110号
当事人名称:柳州市柳南区福善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K5XQG909;注册日期:2017年01月13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戈。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食品。经营地址:柳州市航惠路9号金碧寓商厦2-2-2。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3月开始在位于柳州市航惠路9号金碧寓商厦2-2-2的柳州市柳南区福善食品经营部内销售并宣传羊胎盘胶囊。与此同时,当事人自己制作并对外发布、推广标示羊胎盘胶囊有“富含蛋白质及多种活性物质等,显著增高血清中的SOD活力,能清除体内自由基,明显减少组织中氧化脂降解物丙二醛(MDA)含量,有抗氧化作用,国家认定的检验机构结果蝇实验能够延长寿命17.7%”、“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自2017年3月15日被查处时至今,未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任何证明文件或相关证书。由于当事人经营时间短,宣传效果不理想,还没有获得利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柳州市柳南区福善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
(二)李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戈的负责人身份;
(三)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广告宣传单两份,现场检查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认可。
我局认为:当事人对外发布、推广标示含有“富含蛋白质及多种活性物质等,显著增高血清中的SOD活力,能清除体内自由基,明显减少组织中氧化脂降解物丙二醛(MDA)含量,有抗氧化作用,国家认定的检验机构结果蝇实验能够延长寿命17.7%”、“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均不能提供相关的依据和材料,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提交证据材料,未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开户行: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帐号:151453-10305010400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或者在180日(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2017年 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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