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柳工商处字(2017)第821号
当事人:张求明,男,现在柳州市航军路6-1号仓库销售小家电、卫浴产品。
经查实,当事人在2017年5月购进一批外包装和产品上标示有“JOOMWA 九牧王”标识的水箱在其门面销售。至我局查获时止,共销售“1003青花瓷”、“901自然的爱”两个型号水箱21个,获得销售收入735元。库存“1003青花瓷”型号188个,“901自然的爱”型号30个,库存产品价值是7630元。上述行为,经“JOMOO”、“九牧王”商标注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另查实,当事人自2016年9月开始在该仓库内从事经营活动,至查获时止,未办理营业执照,期间获得利润为105元。
以上事实由调查人员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材料; “九牧王”、“JOMOO” 商标的注册证书;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2017年6月20日,工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2017年8月2日,对已扣押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箱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
证据(四):2017年6月20日,工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检查时,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箱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和财务清单;
证据(五):2017年7月21日,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据(六):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箱的外观照片打印件;当事人仓库内放置的销售单据照片打印件;
证据(七):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
证据(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5>第0000024464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本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7年8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柳工商听告字(2017)第8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申辩意见。
当事人作为商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就购进涉案商品,没有履行销售者应尽的检查验收义务。当事人销售的水箱产品及外包装箱上,突出标示有“JOOMWA 九牧王”标识,且该标识未经“JOMOO”、“九牧王”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因“JOOMWA”商标与“JOMOO”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已于2015年3月2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商评字【2015】第0000024464号)。因此,上述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JOMOO”、“九牧王”注册商标专用权水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为销售收入和库存产品价值的总和,共计8365元。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项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违法所得为105元。
鉴于当事人作为一般销售商,不具有鉴别商品真伪的能力,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主观违法性不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对无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5元,罚款895元;
2、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没收侵犯“JOMOO”、“九牧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箱218个,罚款人民币5000元。共计罚没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到本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本局。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