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7〕306号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7〕306号

发布日期:2017-05-10 15:58 【字体: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工商处字〔2017〕306号

 

当事人:唐必英,性别:女;现年38岁

经查实, 2017年2月至被查处时止,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航二路与航鹰大道交叉口东南侧“万佳濠庭”工地擅自经营烟草制品,营业额为2.7万元,获取利润1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唐必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用于经营的场所。

2、我局执法人员对唐必英的询问笔录一份。销售账单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柳南工商强字[2017]30418-4号)及扣留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所扣留财物原因及数量。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认可。

2017年4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南工商告字〔2017〕306号《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广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没合计2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工商银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罚款),单位代码:151453,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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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工商处字〔2017〕306号

发布日期: 2017-05-1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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