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8-16 16:37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柳东处字〔2016〕97号
当事人:黄怀秋;性别:女;民族:汉。
经查实,当事人从2016年3月起,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柳州市文兴路2号桂中新都1号1层侧面门面从事卷烟制品零售经营活动。2016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营卷烟86包,共20个品种,货值1767元。
我局于2016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柳工商柳东听告字【2016】第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材料一: 2016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证据材料二:当事人的身份证。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材料三: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对现场拍照,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无照经营卷烟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属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持“行政处罚罚款缴款通知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市工商银行直接缴款(单位代码:151452 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同时索取“代收罚款收据”,并在三日内将《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回执,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行政机关,即交到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东分局(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15号,联系电话:26357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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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08-16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