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工商处字〔2018〕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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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柳州市端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MA5L0MLP37,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柳州市西环路3号福柳宏都4栋2单元5-1,法定代表人为吴明明,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五金产品、珠宝首饰、化妆品、农副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建材、灯具、卫生洁具、针纺织品、橡胶制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服装、鞋帽、工艺美术品、预包装食品,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及咨询,会议、展览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
经查实,当事人柳州市端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中所销售的一款名为“桂小萌古法手工黑糖姜茶暖宫痛经补气红糖姜母茶玫瑰红枣第2盒6折”的商品的详情页面上写有:“【茉莉花黑糖】茉莉花具有清热解毒、理气安神、温中和胃、抗菌消炎的功效,可以起到缓解女性妇科疾病的症状,并且具有显著的改善病症作用。”等的引证内容,该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该引证内容是当事人从百度百科、中药查询网等网站中复制到销售页面处,未花费广告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7年12月11日对柳州市端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的照片、销售页面截图,证实柳州市端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中所销售的一款名为“桂小萌古法手工黑糖姜茶暖宫痛经补气红糖姜母茶玫瑰红枣第2盒6折”的商品的详情页面发布了含有:“【茉莉花黑糖】茉莉花具有清热解毒、理气安神、温中和胃、抗菌消炎的功效,可以起到缓解女性妇科疾病的症状,并且具有显著的改善病症作用”等引证内容的广告;
2、2017年12月12日、2018年3月13日、2018年4月16日对当事人柳州市端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明的询问笔录(3次,共8页),证实当事人柳州市端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中发布了含有上述引证内容的广告,上述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该引证内容是从百度百科、中药查询网等网站中复制到销售页面处,未花费广告费;
3、当事人柳州市端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明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柳州市端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018年6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南工商告字〔2018〕 418号《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1、其属于首次违法,销售金额极少,影响范围小,且认真配合调查及时停业整改。2、现对于广告中使用的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的违法行为已深刻认识错误。3、公司2017年新成立不久,经营还在摸索阶段,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属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应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当事人提出的陈诉、申辩的意见,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开户行:工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帐号:2105403009249013423)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区分局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