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局柳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柳东处字(2016)第101号)
柳州市工商局柳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工商柳东处字(2016)第101号)
发布日期:2016-09-12 16:53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工商柳东处字〔2016〕第101号
当事人:李若溪;性别:女;民族:汉。
2016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柳州市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5栋20-11、20-12、20-13号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美容产品销售和生活美容服务,涉嫌无照经营。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从2016年7月1日起,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柳州市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5栋20-11、20-12、20-13号开办名为“赞美会”的美容服务场所,从事美容产品销售和生活美容服务。至2016年8月25日我局立案查处时止,经营收入3000元,未获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材料一: 2016年8月 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手续和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从事美容产品销售和开展生活美容服务的事实;
证据材料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和场地租约复印件,用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场所情况;
证据材料三: 2016年8月25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用以证明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手续和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从事美容产品销售和开展生活美容服务的事实;
我局于2016年8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柳工商柳东处告字【2016】第1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持“行政处罚罚款缴款通知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市工商银行直接缴款(单位代码:151452 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04008),同时索取“代收罚款收据”,并在三日内将《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回执,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行政机关,即交到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东分局(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15号,联系电话:26357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东分局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