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美荣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美荣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1-18 10:42 【字体: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市监处〔2020〕73

当事人:黄美荣                                                    

经营场所地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村四队覃和省自建房(阳和村路口)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到地址为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村四队覃和省自建房(阳和村路口),门店招牌标识为“石磨坊”的门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常营业,主要经营肠粉,店内有1名从业人员,店内面积50平方米,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该店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涉嫌无证经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柳市监北部责〔2020〕092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黄美荣与承租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村四队村民覃和省自建房(阳和村路口)的覃和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黄美荣于2020年7月16日开始营业,店内员工为1人,经营面积为49.3平方米,经营的项目为肠粉,经营场所内有加工肠粉的相关设备和工具。

    黄美荣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属于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黄美荣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当事人黄美荣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收款二维码,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事实。

3、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市监处告〔2020〕73号),2020年10月19日前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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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美荣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0-11-1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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