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19期)
2021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19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1-12-01 10:30 【字体:小中大】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柳市监处罚字〔2021〕115号 | 刘文浩涉嫌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刘文浩 | 1.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主要经营汽车配件销售及提供补胎服务。2021年10月28日起当事人陆陆续续购进轮胎、蓄电池、润滑油、发动机油、机油滤清器、车窗润滑剂、中负荷齿轮油和水箱冷却液等产品并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属于无照经营的行为。 2.当事人经营的“美孚®速霸TM2000”发动机油(规格5W-40,4升/瓶)、“美孚1TM”发动机油(规格OW-30,1升/瓶)、“壳牌喜力HX5 PLUS”润滑油(规格10W-40,4升/瓶)和“壳牌喜力HX3”润滑油(规格15W-40,4升/瓶),以上产品经埃克林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鉴定,为侵犯埃克林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壳牌品牌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1.对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项,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罚款人民币840.0元,上缴国库。 2.对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七项“《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三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孚®速霸TM2000”发动机油(规格5W-40,4升/瓶)5瓶、“美孚1TM”发动机油(规格OW-30,1升/瓶)10瓶、“壳牌喜力HX5 PLUS”润滑油(规格10W-40,4升/瓶)4瓶;“壳牌喜力HX3”润滑油(规格15W-40,4升/瓶)8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3.综上,根据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油和润滑油27瓶;3、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元整(184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元)。 |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1年12月14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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