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19期)

2021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19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1-12-01 10:30 【字体: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柳市监处罚字〔2021〕115号刘文浩涉嫌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刘文浩

 1.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主要经营汽车配件销售及提供补胎服务。2021年10月28日起当事人陆陆续续购进轮胎、蓄电池、润滑油、发动机油、机油滤清器、车窗润滑剂、中负荷齿轮油和水箱冷却液等产品并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属于无照经营的行为。
2.当事人经营的“美孚®速霸TM2000”发动机油(规格5W-40,4升/瓶)、“美孚1TM”发动机油(规格OW-30,1升/瓶)、“壳牌喜力HX5 PLUS”润滑油(规格10W-40,4升/瓶)和“壳牌喜力HX3”润滑油(规格15W-40,4升/瓶),以上产品经埃克林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鉴定,为侵犯埃克林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壳牌品牌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1.对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项,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罚款人民币840.0元,上缴国库。
2.对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七项“《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三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孚®速霸TM2000”发动机油(规格5W-40,4升/瓶)5瓶、“美孚1TM”发动机油(规格OW-30,1升/瓶)10瓶、“壳牌喜力HX5 PLUS”润滑油(规格10W-40,4升/瓶)4瓶;“壳牌喜力HX3”润滑油(规格15W-40,4升/瓶)8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3.综上,根据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油和润滑油27瓶;3、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元整(184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元)。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1年12月14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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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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