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7期)

2022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7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2-03-11 17:15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柳市监处罚字〔2022〕14号 柳州市爱的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柳州市爱的电器商行 92450200MA5MRJD91C 陆庆富 当事人购进三种燃气灶具在营业场所进行销售,其中标注为“双喜®”字样的燃气灶具4台(包装上标识信息为:型号:JZY-Z, 产品编码:SXTD025-20Y,产品名称:新款精品猛火铜盖,燃气种类:液化石油气(20Y),额定压力:2800Pa,额定热负荷:4.5KW,生产商:中国双喜电器有限公司)、标注为“巧太乐”字样的燃气灶具1台(包装上标识信息为:产品型号:JZY-198,适用燃气种类:液化石油气(20Y),额定压力:2800Pa,额定热负荷4.2KW,执行标准:GB16410-2007,生产商:佛山市顺德区奇航电器有限公司)、标注为“花帝”字样的家用燃气灶具2台(包装上标识信息为:型号:JZY-M5,执行标准:GB16410-2007,生产商:云梦花帝电器有限公司)。以上三种燃气灶具均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以上三种燃气灶具货值共计361元。截止到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三种燃气灶具均未售出,获利为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第三十条《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中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适用从轻处理。裁量标准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燃气灶具7台;
二、罚款500元。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2年3月25日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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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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