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13期)
2022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13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2-07-26 12:50 【字体:小中大】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柳市监处字〔2022〕85号 | 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 | 广西红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91450209MAA7D4L4XK | 沐建文 | 当事人为吸引客户,虚构出“省人工、50%、省工期70%、省成本50%”和“100平3.98万毛坯变精装,7天拎包入住,还送家电。2人7天就能装好一套房、效果比几十万装修还好、寿命长达50年”内容,在其公司经营地址的样板房拍摄视频。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与广州好商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网络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提供视频和上述文字内容,由广州好商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视频剪辑制作,于2022年3月8日起在抖音、西瓜视频、住小帮APP网络平台发布视频宣传广告,宣传广告于2022年7月8日下架。广告剪辑制作发布费用共计13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罚款人民币52000元,上缴国库。 |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2年8月9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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