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市监处字〔 2022〕89号)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市监处字〔 2022〕89号)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8-15 15:20 【字体:


当事人:柳州市正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柳州市白沙路3号之一金瑞国际11-3;法定代表人:崔立新;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060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生物基因检测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一类医疗器械,机电设备、电器设备及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340426454D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130日和南宁能人异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360搜索推广服务合同》,该公司负责将当事人的官网(网址http://www.dna0772.comICP17000015-1)推送到360搜索引擎;消费者在浏览360搜索时,如果点击当事人的官网,就可以看到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的涉及亲子鉴定服务的广告内容。当事人从2021130日开始,委托南宁能人异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编辑了主题为广西DNA亲子鉴定中心——正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全国有效”的亲子鉴定服务网站广告内容在360搜索引擎上发布。上述亲子鉴定服务广告主要有以下文字和广告画面内容:广西DNA亲子鉴定中心——正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全国有效;产前亲子鉴定,胎儿安全,无流产风险,尽需静脉血,无痛苦,精准率99.9999%;柳州正浩亲子鉴定中心;电话:0772-3593235,地址:柳州市白沙路3号金瑞国际11-3室,版权所有,柳州亲子鉴定中心0772-3593235;ICP17000015-1;官方网站:桂公网安备45020502000178号”等广告文字表述,广告页面并配有《司法鉴定许可证》、《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仪器等画面。同时,当事人的上述网站在“关于我们(柳州正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脑页面中还有:柳州市正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亲子鉴定中心 )咨询电话:0772-3593235,柳州白沙路3113室;公司成立至今依托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利用平台和设备技术,为广大群众提供司法保障……力争尽快打造综合性的、在全国范围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项目:法医物证鉴定;亲子鉴定、个体识别,DNA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个人隐私亲子鉴定、上户口亲子鉴定、胎儿亲子鉴定、产前无创亲子鉴定、出国亲子鉴定、亲缘鉴定等服务项目,主要用于:上户口、继承财产、出国、个人了解、司法等用途……”等广告文字表述。

 经我局调查和当事人进行询问得知:当事人没有司法鉴定的资质和相关的DNA检测仪器设备,也未在本公司内开展过实质性的人体医学基因DNA(亲子鉴定)检测服务活动,其主要经营活动是通过委托苏州华谦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普天司法鉴定所等4家单位对其所招揽的顾客进行人体医学基因DNA(亲子鉴定)检测,从中收取DNA(亲子鉴定)检测的中介服务费,当事人实际上只是属于一家承接顾客进行人体医学基因(DNA)检测服务的中介机构。当事人360搜索网站上发布的上述亲子鉴定服务广告中,涉及的相关广告内容与当事人实际开展的经营服务活动内容并不相符;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网站广告页面上所显示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资质认定》证书、和(DNA)检测仪器等相关证书和设备。202123日至2022630日期间,当事人支付给南宁能人异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广告设计制作费4000元;预支给南宁能人异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广告发布费为10000元;截止2022630日,已实际支出广告发布费5336.5元;我局认定:当事人为发布上述广告而支付给南宁能人异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广告设计制作费和广告发布费合计为人民币933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柳州市正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柳州市正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立新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崔立新的资格和权限。

 2、当事人签字认可的《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第1次、第2次,证实了当事人在柳州市白沙路3号之一金瑞国际11-3内,从事承接顾客进行人体医学基因DNA(亲子鉴定)检测委托,并提供DNA检测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加盖公章的与江苏苏博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的《检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以及与苏州华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证实了当事人自身并不具备开展人体医学基因DNA(亲子鉴定)检测的资质和条件,而是以提供中介服务的方式委托上述公司对所招揽的顾客进行人体医学基因DNA(亲子鉴定)检测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加盖公章的江苏苏博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DNA检测报告》、苏州华谦科技有限公司的《DNA咨询报告》和《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意见书》以及《甘肃普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意见书》证实了当事人自身并不具备开展人体医学基因DNA(亲子鉴定)检测的资质和条件,而是以提供中介服务的方式委托上述单位对所招揽的顾客进行人体医学基因DNA(亲子鉴定)检测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加盖公章的1DNA委托鉴定申请表》、3顺丰快递寄件截屏打印件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第1次、第2次,证实了当事人自身并不具备开展人体医学基因DNA(亲子鉴定)检测的资质和条件,而是通过顺丰快递将顾客血液样本寄到司法鉴定所或有合作的科技公司,委托上述4家单位对所招揽的顾客进行人体医学基因DNA(亲子鉴定)检测的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提取的经当事人加盖公章和签字认可3页“柳州市正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dna0772.comICP17000015-1)截屏打印件证实了当事人360搜索引擎发布的主题为“广西DNA亲子鉴定中心——正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全国有效”的互联网亲子鉴定服务广告的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提取的经当事人加盖公章和签字认可3页“柳州市正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截屏打印件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数据证据提存笔录》证实了当事人360搜索引擎发布的互联网亲子鉴定服务广告其主要内容有“广西DNA亲子鉴定中心——正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全国有效;产前亲子鉴定,胎儿安全,无流产风险,尽需静脉血,无痛苦,精准率99.9999%;柳州正浩亲子鉴定中心;柳州正浩 电话:0772-3593235,地址:柳州市白沙路3号金瑞国际11-3室,版权所有,柳州亲子鉴定中心0772-3593235;ICP17000015-1;官方网站:桂公网安备45020502000178号”等广告文字表述,广告页面并配有《司法鉴定许可证》、《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仪器等画面”的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提取的经当事人加盖公章签字认可3页“柳州市正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截屏打印件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数据证据提存笔录》以及当事人签字认可的《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第1次、第2次,证实了当事人360搜索引擎所发布的亲子鉴定服务广告内容与当事人实际开展的经营服务活动内容并不相符,当事人无法提供网站广告页面上所显示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资质认定》证书、和(DNA)检测仪器等相关证书和设备,上述广告内容有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9、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制作的《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第1次、第2次和当事人提供加盖公章和签字认可的《360搜索推广服务合同》、4《柳州市正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以及南宁能人异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费用清单》证实了当事人从202123日至2022630日期间,共支付给南宁能人异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广告设计制作费和广告发布费合计为人民币9336.5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360搜索引擎发布了主题为“广西DNA亲子鉴定中心——正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全国有效”互联网亲子鉴定服务广告,广告页面还配有《司法鉴定许可证》、《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仪器等广告画面”但实际上,当事人主要的经营活动是通过委托相关单位对其所招揽的顾客进行人体医学基因DNA(亲子鉴定)检测,从中收取DNA(亲子鉴定)检测的中介服务费,当事人所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与当事人开展的实际经营服务活动内容并不相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列举的范畴,属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在本案中,当事人通过360搜索引擎发布广告,属于广告主。我局调查认定,当事人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次数为一次广告费用在1万元以下。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十一条,关于《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点的相关规定,案件承办人认为对本案当事人广告违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为:“1、违法行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处罚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从轻,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一次,广告费用1万元以下的;或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一次,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十一条,关于《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点“从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虚假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壹拾元肆角伍分(¥30810.45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龙城支行;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帐号:2105403009249013423;单位代码:151447;收费项目代码:103050123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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