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3-11-09 16:33 【字体:小中大】
柳安监管一〔2013〕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市管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露天采石场安全隐患情况的通报》(桂安委办〔2013〕10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别是加强在非煤矿山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现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对营业性矿山爆破作业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复函》(桂安监管函〔2013〕323号)和《关于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桂安监管函〔2013〕3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全市非煤矿山企业都要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 在非煤矿山从事开采爆破技术与爆破施工,具体负责安排布孔凿岩、购买运输、装药连线、起爆警界、清退等采掘施工爆破作业服务工作的,需取得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采掘施工类);
2. 从事新建矿山基建施工的,需取得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采掘施工类);
3. 非煤矿山企业因有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或暂扣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需要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爆破作业的,应由取得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采掘施工类)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爆破施工。
4. 非煤矿山企业取得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仅仅从事爆破作业的,可不需持有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已经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非煤矿山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一〔2012〕45文规定,评价、设计、验收等文本编写和申请表格以及评价报告、安全专篇都要符合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即重新报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开采方案。
四、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企业采矿证到期未取得新的采矿证前,应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新的采矿证后,其开采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
六、露天采石场存在不按设计开采、开采台阶不规范、存在一面墙开采等现象、不按设计能力超能力生产、持过期证照生产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下达责令整改、停产整顿、暂扣证照、经济处罚等执法文书,依法从严惩处;如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负责爆破的,爆破作业单位不得为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爆破作业。
七、各县区要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要求从严审批新建采石场。新建、改建及扩建的采石场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未依法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建设,正在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严格对照安全许可条件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证照齐全,不按开采设计要求规范开采的一律停产整顿。
附件:1、《关于对营业性矿山爆破作业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复函》(桂安监管函〔2013〕323号)
2、《关于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桂安监管函〔2013〕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