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7-12 00:00 浏览量: 【字体:小中大】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
在建筑中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政办〔201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柳各单位: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日日日日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
在建筑中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我市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具备良好的建筑应用条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桂建科〔2008〕44号),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推动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和规范管理,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柳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助“领导小组”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二、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原则及鼓励推广应用范围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原则。
根据柳州市的资源情况和建设现状,优先发展地源热泵系统,积极发展太阳能系统。鼓励和扶持在建筑中规模化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包括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污水、工业废水、地下水等)、土壤源热泵系统等进行集中供热制冷,以及太阳能光电系统、太阳能光热系统等项目建设。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的重点领域
一类:建筑面积
二类: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宿舍建筑;
三类:12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
四类:建筑面积
四、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的激励机制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杠杆作用,建立市级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专项资金,通过补助方式激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实施,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规模化应用。
(一)凡建设项目选择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可申请财政补助,经验收能效达到验收标准后,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予补助。申请程序和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二)补助对象为:建设单位。
(三)采用BT、BOT模式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单位和投资公司可按照协议分享补助。
(四)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及市级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资金与中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按照1:1的比例安排。
五、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的监管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科学合理、技术先进可靠。
(一)在土地供应时,规划设计条件应提出建筑单体设计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应用。对一、二类建设项目,各部门应严格把关,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需提出可再生能源应用方案后方可进入施工图设计。
(二)对正在申报但未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一、二类建设项目,以及已经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一、二类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
(三)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特别是机关办公建筑、宾馆、酒店、写字楼、医院、学校等,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改造条件的,建设单位应考虑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进行改造。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行专项验收制度。
(五)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施工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相关部门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应用的有关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努力营造我市的良好节能氛围。
六、本实施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市辖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