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7-12 00:00 浏览量: 【字体:

 

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4]23号)和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为“招标人”,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成立由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监察局等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前期项目的立项单位,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申报工作。市规划局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批准后,提供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  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30%以上,无不良资信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企业报名;

 

    (三)招标人对报名投标企业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确定参加投标企业,并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发出投标通知书;

 

    (四)投标企业可向招标人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投标企业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六)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八)签订《项目前期费用补偿协议》。

 

    第七条  投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开工、竣工、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二)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等;

 

    (三)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最高销售价格。

 

    技术标书内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第八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第九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项目用地每亩人民币1万元收取,保证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证金必须为转帐支票、汇票等有效支付凭证。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企业不得参加投标。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投标企业不参与投标或中途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全额上缴财政,并取消该企业两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  招标人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企业。该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的,以补充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企业参加;

 

    (三)开标时,由投标企业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四)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过程予以公证。

 

    第十二条  开标后,由评委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得分最高者中标。

 

具体评标办法,由招标人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或废标:

 

    (一)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中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企业有关的名称的;

 

    (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

 

    (三)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

 

    (四)同一个投标企业对同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七)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当重新招标符合条件投标企业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10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和《项目前期费用补偿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企业签订建设项目合同时,应向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缴付项目前期费用,并按该项目总投资额的5%标准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招标人应在中标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将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企业。

 

    第十六条  投标企业为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进行招投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其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  中标企业必须按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标企业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中标企业必须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逾期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应支付违约金;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三个月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除依法缴付违约金外,取消该企业两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中标企业凭中标通知书和项目合同书,到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企业还应按中标总价的5%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一)中标企业开出的支付凭证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企业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三)中标企业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的;

 

    (四)中标企业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五)中标企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方案的。

 

    第二十一条  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经招投标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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