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贯活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贯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30 09:42 【字体:小中大】
关于进一步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宣贯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一、宣贯主题
《条例》宣贯主题是:“规范法律保障,构建和谐物业”。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宣贯《条例》及其配套政策为重点,增强依法行政工作意识,理清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提升全社会的认知度,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我委成立《条例》宣贯活动领导小组
组
副组长:市住建委副主任
成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党委办公室主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事教育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审批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勘察设计管理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产权产籍管理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管理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设施管理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用事业管理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村镇建设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学技术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纪检监察室主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柳东建设局局长
市市政公用设施重点工程办公室副主任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房管科,负责《条例》宣贯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房管科科长兼任。
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成立《条例》宣贯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四、宣贯活动时间
从2013年5月初开始至12月底止。
五、工作目标
各单位通过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小区业主学习《条例》,利用报纸、电视台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开展现场咨询,使广大干部职工、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等深刻了解、领会《条例》精神,并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宣贯《条例》的高潮。
六、具体活动安排
(一)由我委组织开展以下宣贯工作
1、召开我委贯彻《条例》研讨会,由相关科室部门领导参加,商讨具体实施《条例》实施细则,落实工作对接。并在新闻媒体上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宣传。
2、在《柳州日报》、《柳州晚报》开辟《条例》专题板块进行宣传,内容包括《条例》政策解读,案例分析,以及《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政策规定问答。
3、在柳州电视台《新播报》等相关栏目制作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条例》专题访谈节目,就《条例》实施的目的、意义和主要政策规定等进行解读。
4、在我委信息网站、柳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等网络媒体设立《条例》政策专题网页进行宣传。
5、开展《条例》的普法宣传,提供政策解答、受理投诉、发放宣传资料等。
6、在全市物业管理区域悬挂《条例》的宣传标语。
7、代市政府草拟《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关系,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各项工作职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培训班以及座谈会
1、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举办培训班,邀请物业管理专家学者授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和科室人员、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业主委会等人员参加。
2、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举办一期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单位领导参加的座谈会。
(三)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物业小区内组织开展《条例》宣传咨询活动
由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联合,充分利用物业小区设置的广告宣传栏,将《条例》政策解答张贴在物业小区内。同时,印发《条例》单行本、宣传小册子和宣传单,发放到物业小区业主手中,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贯工作,认真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对《条例》的宣贯活动,并于2013年12月15日前将宣贯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我委房管科。
(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助我委以及各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宣贯工作。
(网络传输)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