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卫医〔2019〕4号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 柳州市司法局关于
加强全市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
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司法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43号)要求,保障全市司法行政干警伤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和情形
(一)对象范围
在职司法行政干警(含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纳入紧急医疗救治的情形
1.在执法执勤、社会服务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应急处突、抢险救灾,以及进行训练、实施见义勇为时负伤,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2.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3.因患急危重症,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二、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网络
(一)确定市级定点医院
柳州市人民医院、柳州市工人医院、柳州市柳铁中心医院、柳州市中医医院、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西脑科医院、广西龙潭医院等在柳的9家三级医院确定为市级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承担全市急危重症等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的诊疗工作。市辖区内司法行政单位与市级定点医院可自愿签订紧急医疗救治协议。县级定点医院由各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医院共同协商确定。
(二)建立“绿色通道”
定点医院要建立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等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司法行政干警凭工作证、单位政工部门证明或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缴费,提高医疗救治效率。
(三)做好院前院内衔接
各急救站点要做好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等伤病司法行政干警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加强与定点医院沟通衔接,确保院前院内信息畅通,与定点医院共同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网络。
三、建立紧急医疗救治联络协调机制
(一)建立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和市司法局政治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应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联络机制,确定各级各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落实紧急医疗救治有关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医疗救治工作便捷畅通。请各市级定点医院和市内司法行政部门于3月29日前将本单位本项工作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分别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和市司法局政治部。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核实身份,向定点医院报送需紧急医疗救治的司法行政干警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救治相关工作。
(二)建立全市医疗救治协助机制
伤病司法行政干警需在市内转院治疗时,由定点医院提出需求,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帮助协调医疗机构,如需转院到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各定点医疗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救治工作的及时性和延续性,情况特别危急或不宜转诊的,协调外地专家会诊救治,或依托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组织专家会诊、实施远程医疗救治,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医疗救治中的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建立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网络和联络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等伤病司法行政干警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二)强化督促指导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督促落实。
(三)加强警医协作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组织专家,为辖区内司法行政干警开展健康教育、急救知识培训和讲座,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注重科学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增强身心健康保护意识;必要时,可组织医疗专家组,为执行重大安全保卫任务的司法行政干警和长期坚守基层一线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司法行政干警提供送医上门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加大涉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政策秩序,促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兼职人民调解员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附件: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柳州市司法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司法行政干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联系人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