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5-24 17:44 【字体:

桂事管发〔2019〕20号

 

区直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2019年5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

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区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营造引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住房供应和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公有住房、公租房等资源解决不同类型人才的住房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是指由自治区本级筹集,面向自治区层面引进人才进行配租的政策性住房。周转住房房源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从现有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渠道筹集。

周转住房租金按自治区本级公务员租住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交纳。

第三条 本办法保障对象为经自治区组织、人社部门认定或自治区层面引进的、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周转住房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统一管理、定向保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调配。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 引进人才住房问题优先由用人单位解决,用人单位暂时未能解决的,可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第六条 引进人才申请租住周转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区直单位全职工作,或与驻邕企事业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柔性引进不限时间),且主要工作地在南宁市的;

(二)申请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不拥有任何形式住房的,或已办理南宁市城区内商品房(住宅)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但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承租政策性住房,以及单位未安排有周转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且未享受人才安家费补贴或者购房补贴待遇的。

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还需符合《林里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桂事管发〔2016〕7号)及补充规定所列准入条件。

第七条 申请周转住房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租住周转住房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至自治区归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归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至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审核。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申请人情况征求自治区组织、人社部门意见,并到房改、房产和住房保障等管理部门核查申请人住房有关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结论。

(三)公示。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入住。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一)《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租住周转住房申请表》(两份);

(二)经自治区组织、人社部门认定为相应人才层次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及共同租住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作协议)或经营管理责任协议等材料(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 引进人才承租周转住房的面积,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住房房源情况,按照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综合调配。供应的住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自治区本级同等职务或同等职称人员的配备水平。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配租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与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周转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应当包括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续租和退租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租住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按程序申请。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住房租金,以及物业管理、水电、燃气、电视电话、宽带等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承租人入住前应当清点室内设施设备及物品,并签字确认。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周转住房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自用部分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四条 周转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周转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周转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建立周转住房使用信息档案,对周转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或不再符合租住周转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住房。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一定合理的过渡期。

第十七条 退出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承租人与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退房手续,终止周转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结清第十二条所列费用,费用结算至腾退周转住房当月。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单方终止周转住房租赁合同,收回住房。承租人拒不腾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周转住房承租资格的;

(二)私自转租、出借、调换周转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周转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租赁周转住房的;

(五)拖欠周转住房租金等费用达到6个月以上的;

(六)在周转住房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违反周转住房租赁合同其他约定,以及其他不适合继续租用周转住房的情形;

(八)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或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承租、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

承租人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交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周转住房租住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及时取消其租住资格。

第二十条 承租人采取隐瞒住房情况或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周转住房的,以及用人单位故意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与承租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地区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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