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学校结核病处置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柳州市学校结核病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6 11:48 【字体:小中大】
柳卫疾控〔2019〕10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学校结核病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自治区及市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为做好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我委联合市教育局制定了《柳州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柳州市教育局
2019年10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印发 |
柳州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处置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确保柳州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出现结核病病例(疫情)后,能迅速、有效、有序地组织处置,把疫情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学校结核病防控规范(2017版)》。
1.3工作原则
在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追踪溯源,控制传染源;全民总动员,切断传播途径控制扩散;加强密切接触者筛查,保护易感人群等四大防控原则,及时发现学校结核病疫情,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学校结核病疫情扩散,减少危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在内发生的学校结核病的应急处置。
1.5相关定义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
肺结核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指与肺结核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
结核菌素皮肤试验(PPD试验):是用于检测受试者是否感染结核分枝杆菌的一项传统的、常用的方法。强阳性提示潜伏感染。
1.6定点医疗机构
柳州市结核病定点医院:广西龙潭医院、市人民医院、柳铁中心医院,五县及柳江区人民医院
2.组织管理
2.1行政部门职责
各级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2.2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2.1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2.2 医疗机构
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2.2.3 市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负责监督学校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负责监督医疗机构落实学校结核病病人隔离工作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属地内各医疗机构做好疫情报告工作。
2.3 各级各类学校职责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并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及疫情报告制度;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开展对校医、卫生老师等有关人员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结核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2.4学校结核病防治专家组职责
根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需要,组织成立防控及治疗专家组,成员由市疾控中心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专家组成。负责分析、评估和预测疫情形势,对防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学校结核病疫情应急处理和医疗诊断、救治等工作;为学校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3.疫情监测与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结核病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并电话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结核病聚集疫情,应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报告,并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控制中心报告。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学校疫情报告人应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
4.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4.2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患者,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报告、反馈。
4.3当出现3-5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市疾控中心专家到现场指导县区疾控中心进行疫情处置,当出现5例以上10例以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学校结核病防控专家组专家应到学校进行现场疫情处置指导。
4.4县区疾控中心应尽快确定筛查范围后书面通知学校,学校接到通知书后应配合承担密切接触者筛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应在学校接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区学校结核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由广西龙潭医院负责,五县及柳江区由县区卫健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筛查结束后应尽快将筛查结果、建议等报告同时发送至市、县区疾控中心以便研判疫情和决定下一步处置措施。
4.5学校接到县区疾控中心的反馈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做好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以及相关场所消毒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还需强化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4.6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学校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4.7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复学标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4.8当出现3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对PPD强阳性潜伏感染者建议预防性服药,由学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广西龙潭医院三方共同做好宣教,学校要加强做好动员工作。预防性服药具体实施由广西龙潭医院负责。
4.9县区疾控中心及学校要在疫情处置过程中,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师生的结核病防控知识专题讲座,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相关校领导、班主任、辅导员、校医、疫情管理等人员的培训率要达100%。
5.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学校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5.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5.2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5.3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6.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各项学校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对防治工作负总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6.2 物资保障
各级疾控中心加强消杀药械和防护用品等疫情处置物资的储备。各定点收治医院加强收治病区及防护设施的准备,做好救治药品等医疗物资储备。
6.3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救治和疫情处置能力。
6.4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防控工作任务,把疫情防控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经费预算,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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