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31 16:09 【字体:小中大】
柳发改信用〔2019〕1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
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
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柳州市文化市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文明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柳州银保监分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联合签署了《柳州市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柳州市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
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 柳州市文化广电
委员会 中心支行 和旅游局
中共柳州市委 中共柳州市委 中共柳州市委
组织部 宣传部 统一战线工作部
中共柳州市委精神文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人力资源
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
和规划局 柳州海关 柳州市税务局
柳州市市场监督 柳州市行政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管理局 审批局 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
柳州市总工会
2019年10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附件
柳州市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
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柳州市文化市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文明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柳州银保监分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就对柳州市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因严重违法失信被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本备忘录所称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文化市场主体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经许可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一)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三)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情形。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法律及政策依据见附表):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2.依法依规对再次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从重处罚。
3.禁止参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以及其他奖项的评选。
4.限制参与或者享受文化和旅游部支持的政策试点、示范项目以及资金扶持等优惠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在申请行政审批项目方面从严审核,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实施限制或者禁止措施。
(实施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2.禁止参与“五个一工程”、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者奖项的评选。
(实施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
3.限制担任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4.将失信信息作为投资入股商业银行以及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
(实施部门: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
5.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参考;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6.将失信信息作为纳税信用管理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部门:市税务局)
7.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实施部门:柳州海关)
8.依法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部门:市财政局)
9.对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行必要限制。
(实施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将失信信息作为招标投标的重要参考。
(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11.将失信信息作为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
(实施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12.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依法予以限制。
(实施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限制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实施部门: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
14.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15.通过中国文化市场网、“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
(实施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16.将失信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
(实施部门: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托文化和旅游部建立的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向社会统一发布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各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同时依法依规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布。各有关部门获取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实施惩戒措施,并按照实际情况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全国、自治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上报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文化和旅游部对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期满后,依程序从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中予以移除,黑名单记录在电子档案中长期保存。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更新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或解除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表: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附录
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惩戒措施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实施单位 |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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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2.依法依规对再次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从重处罚。 3.禁止参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以及其他奖项的评选。 4.限制参与或者享受文化和旅游部支持的政策试点、示范项目以及资金扶持等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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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6.《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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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申请行政审批项目方面从严审核,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实施限制或者禁止措施。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五十三条 …因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
市行政审批局 |
2.禁止参与“五个一工程”、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者奖项的评选。 。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
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 |
3.限制担任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函〔1999〕47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为个人的,个体演员1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出经纪人5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因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6.《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7.《国务院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
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
4.将失信信息作为投资入股商业银行以及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
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 |
5.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参考;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五、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6.《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
6.将失信信息作为纳税信用管理的审慎性参考。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
市税务局 |
7.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2018年237号)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第二十五条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78号) 二、除《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三、除《信用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六、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失信企业还适用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的管理措施。 |
柳州海关 |
8.依法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5.《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
市财政局 |
9.对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行必要限制。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将失信信息作为招标投标的重要参考。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市发展改革委 |
11.将失信信息作为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12.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依法予以限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机关不得聘任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三)有法律法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3.限制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
1.《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统发〔2016〕47号) 四、评价内容 … (三)企业守法诚信 …6.企业信用。主要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根据评价对象所在企业在工商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和经营异常等方面的信用公示信息,考察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 (四)个人守法 个人守法。主要考察评价对象是否有犯罪记录或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对单位行贿负主要责任、近5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情况。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 二、严格人选标准和条件 对于那些政治上有问题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与资助或培训的,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一律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 |
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 |
14.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五、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
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15.通过中国文化市场网、“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0号) 三、重点任务 …(五)完善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屡查屡犯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公开其违法违规记录,使失信违规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和限制。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十九)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
16.将失信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 |
1.《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十四)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
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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