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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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31 16:16 【字体:

柳发改信用〔2019〕2

 

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

备忘录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8〕5号)等文件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督促、警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文明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柳州银保监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联合签署了《柳州市关于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柳州市关于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柳州市发展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      柳州市住房城乡

员会         柳州市中心支行        和建设局

 

 

 

 

 

 

 

中共柳州市委     中共柳州市委      中共柳州市委机构      

组织部           宣传部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柳州市委精神       柳州市科      柳州市工业

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局        和信息化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人力资源       柳州市自然资源

                 社会保障局           和规划局

 

 

 

 

 

 

柳州市生态           柳州市交通        柳州市水利局

环境局               运输局

      

 

 

 

 

柳州市商务局    

 

 

 

 

 

柳州市市场监督    柳州市行政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管理局            审批局       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         

 

 

 

 

 

 

 

 

 

柳州市总工会   共青团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妇合会  

20191018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1018日印发              


附件

 

柳州市关于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85号)等文件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督促、警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文明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柳州银保监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就对柳州市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联合惩戒对象

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联合惩戒,确保本备忘录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落实到位,真正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大限度地发挥住建领域“黑名单”制度的震慑力。

二、联合惩戒对象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85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企业(以下统称失信企业);(2)失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通过公开交易出让、划拨和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实施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实施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实施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限制房地产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黑名单”企业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实施部门:市科技局)

7.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部门:市财政局)

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实施部门:柳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实施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3.限制招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部门:市委编办)

15.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实施部门: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

16.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实施部门:市税务局)

17.依法限制担任银行保险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担任辖区内银行保险金融机构高管资格予以从严审核。(实施部门:柳州银保监分局)

18.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19.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实施部门:柳州银保监分局)

20.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

(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21.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实施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单位)

22.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三)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23.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实施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24.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推荐或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符合撤销条件的按程序予以撤销。(实施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具有评先选优职能的单位)

(四)其他惩戒措施

25.在“信用中国(广西柳州)”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26.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实施部门:柳州银保监分局)

27.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部门: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

28.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实施部门: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传统的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9.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实施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日常行政监管监察

市、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局针对惩戒对象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30.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实施部门:市、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县(城区)城管执法部门)

31.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实施部门:市、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32.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实施部门:市、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33.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实施部门:市、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34.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实施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县(城区)城管执法部门)

四、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通过 “信用中国(广西柳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予以发布,必要时可通过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提供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时,应注明决定作出的日期及实施期限,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实施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

五、其它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用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录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1.限制通过公开交易出让、划拨和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三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市行政审批局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市行政审批局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七)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生态环境局、

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限制房地产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黑名单”企业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六)项

市科技局

7.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七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四)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六)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

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市财政局

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柳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五十三、五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12.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市市场监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3.限制惩戒(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市委编办

15.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一)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项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三十条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三十条

《贷款通则》第十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

16.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十四条

市税务局

17.依法限制担任银行保险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担任辖区内银行保险金融机构高管资格予以从严审核。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一)项

 

 

柳州银保监分局

18.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二部分(一)、(二)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

19.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关注。

《上市公司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八条

柳州银保监分局

20.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

21.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单位

22.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23.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

《柳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柳国资规〔2018〕2号)第四十二条;

《柳州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柳政规〔2019〕4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柳州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柳办发〔2017〕37号)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24.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推荐或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等荣誉。符合撤销条件的按程序予以撤销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三)、(四)项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具有评先选优职能的单位

2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26.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九)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柳州银保监分局

 

 

27.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

28.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传统的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9.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是降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0.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市、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县(城区)城管执法部门

31.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市、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32.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市、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33.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市、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34.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县(城区)城管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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