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31 16:19 【字体:小中大】
柳发改信用〔2019〕3 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等18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州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柳政规〔2018〕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市应急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文明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柳州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柳州银保监分局、市总工会等20个部门(单位)联合签署了《柳州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柳州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 柳州市应急
委员会 中心支行 管理局
中共柳州市委 中共柳州市委精神文明 柳州市工业和 组织部 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信息化局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柳州市住房和 柳州市水利局
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交通
运输局
国家税务总局 柳州市市场监督 柳州市行政
柳州市税务局 管理局 审批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柳州市总工会
柳州监管分局 2019年10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附件
柳州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
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等18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州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柳政规〔2018〕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市应急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文明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柳州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柳州银保监分局、市总工会等20个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 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市应急局定期汇总后提供。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九)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十)因其他失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需要联合惩戒的。
二、 联合惩戒措施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由市应急局及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实施)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实施)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实施)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实施)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实施)
(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实施)
(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实施)
(九)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由市行政审批局实施)
(十)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由市市场监管局实施)
(十一)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实施)
(十二)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实施)
(十三)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由柳州银保监分局实施)
(十四)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市财政局实施)
(十五)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
(十六)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由市国资委、市应急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等部门实施)
(十七)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由柳州海关实施)
(十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由柳州海关实施)
(十九)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由市行政审批局实施)
(二十)建议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由市行政审批局实施)
(二十一)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实施)
(二十二)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市税务局实施)
(二十三)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荣誉。(由市应急局、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等部门实施)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专线传输等方式向各部门相关系统即时或定期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市应急局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西柳州)”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报给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应急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完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录
惩戒措施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实施单位 |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 1.《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七)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各地区排查梳理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九)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区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十五)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 4.《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 市应急局及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 |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 第十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 |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30号)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 |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 |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财政部等6部委令第25号) 第五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
(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 1.《证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二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二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9.《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10.《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市发展改革委 |
(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 市科技局 |
(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 市市场监管局、 市应急局 |
(九)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行政审批局 |
(十)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 市市场监管局 |
(十一)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 1.《广告法》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 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
(十二)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 | 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
(十三)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 5.《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九)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推动制修订有关条例,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和监督制度,建立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修订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提请国务院审议。(工商总局、质检 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林业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 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保监会牵头负责)
| 柳州银保监分局 |
(十四)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1.《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 市财政局 |
(十五)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十六)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 1.《柳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柳国资规〔2018〕2号)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境外恶性竞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2.《柳州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柳政规〔2019〕4号)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有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调查处置、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禁入限制措施: (一)受到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三)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 市国资委、市应急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等部门 |
(十七)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2018年237号)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78号) 二、除《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六、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失信企业还适用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的管理措施。 | 柳州海关 |
(十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2018年237号)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78号) 三、除《信用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 柳州海关 |
(十九)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市行政审批局 |
(二十)建议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5号公告) 7.2暂停证书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6)主动请求暂停的。 (7)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7.3撤销证书 7.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6)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7)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 (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 市行政审批局 |
(二十一)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市生态环境局 |
(二十二)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 市税务局 |
(二十三)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荣誉。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市应急局、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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