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04-07 12:04 【字体:小中大】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桂安监管〔2017〕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办起草了《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4月14日上午11:00时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及理由书面反馈至市安委办(lzsajzd@126.com),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曾帅,联系电话:2822828。
附件:1.《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7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监总局 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等。
第十条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四)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举报事项以外的其他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应根据职权范围予以查处或移送。
第十一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10%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及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万元计算。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人代领的应同时提交举报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签字,工作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励资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报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下列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的范围:
(一)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已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二)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案件的举报。
(三)对安全监管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四)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没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的举报。
(六)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七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9〕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
编号:
举 报 人 | 姓名 |
| 举报方式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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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信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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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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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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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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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举
报
内
容 |
| ||||||
接报单位 |
| 接 报 人 |
| ||||
接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处室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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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查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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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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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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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编号:
举报人 |
| 举报时间 |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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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 来人( ) 电话( ) 信函( ) 其他( ) | |||||||||||
举报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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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处理 结果 | 案件经办人 |
| 结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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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及罚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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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意见 | 奖励标准:
| 奖励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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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 领取方式 |
办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举 报 查 办 部 门 意 见 | 审核 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负责人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备注:填写此表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案件,按件填写,一式三份。承办部门、举报受理部门、财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领取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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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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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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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办人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相关负责人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领 取 人 签名并押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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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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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
2018年1月4日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由所辖区域内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接接到的涉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核查处理;
(四)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以相关行业领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上岗作业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接受某种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八)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信息的受理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奖金领取办法等。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也可以直接向广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等。
第八条 下列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的范围:
(一)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已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二)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案件的举报。
(三)对安全监管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四)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没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的举报。
(六)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应及时接收和处置举报信息,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附件1),建立举报受理台账。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案件查处、领取奖金等各个环节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应举报人要求,经举报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明确专人与举报人联系。
第三章 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
(二)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可直接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也可转交所下一级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处理。
(三)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广西煤监局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举报事实的案值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按下列标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奖励50-300元。对案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1000元。对案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000-3000元。对案值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3000-5000元。对案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0-10000元。
(二)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视事故隐患的现实危险性情节,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金的确定。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报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金的领取。
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验清身份证原件后,由举报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代领的应同时提交举报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签字,工作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励资金。
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书面向举报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指定银行账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账户,填写《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交举报受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发放到该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解释。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
编号:
举 报 人 | 姓名 |
| 举报方式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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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信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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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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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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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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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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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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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 报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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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处室签收人 |
|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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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编号:
举报人 |
| 举报时间 |
| 联系 电话 |
| |||||||
举报方式 | 来人( ) 电话( ) 信函( ) 其他( ) | |||||||||||
举报 事项 |
| |||||||||||
案件 处理 结果 | 案件经办人 |
| 结案时间 |
| ||||||||
处罚对象 及罚没金额 |
| |||||||||||
奖励 意见 | 奖励标准:
| 奖励金额(大写):
| ||||||||||
奖金 领取方式 |
办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举 报 查 办 部 门 意 见 | 审核 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负责人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备注:填写此表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案件,按件填写,一式三份。承办部门、举报受理部门、财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领取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奖励案由 |
| ||
奖励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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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办人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相关负责人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领 取 人 签名并押印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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