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12XP/2021-15244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03日
- 标 题:
- 【柳建规〔2021〕2号】关于划定柳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建规〔2021〕2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04日
- 相关解读:
- 文字解读
【柳建规〔2021〕2号】关于划定柳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柳建规〔2021〕2号
关于划定柳州市城镇燃气设施
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现划定柳州市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柳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中压和低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保护范围如下:
燃气入口 压力 | 有围墙时 | 无围墙且设在 |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
低压、中压 | 围墙内区域 | 调压室0.5米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 1米范围内区域 |
次高压 | 围墙内区域 | 调压室1.5米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3米范围内区域 |
高压、高压以上 | 围墙内区域 | 调压室3米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5米范围内区域 |
(五)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围墙外缘1.5米范围内的区域。
(六)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七)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在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擅自进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施工作业;
(六)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石)、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确需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作业前,工程建设等相关单位必须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工程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工程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三)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
四、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
五、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监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3日
(网络传输)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