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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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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办〔2018〕74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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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办〔201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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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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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办〔2018〕74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市人民政府 

    

    

  柳政办〔201874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5   

  柳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9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实际,强化安全红线意识,以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以推进化工产业集聚发展为着力点,通过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的方式,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居民的安全环境风险,促进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充分考虑区位条件、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根据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社会可接受风险等级,明确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和期限,科学制定搬迁方案,分批分阶段统筹实施。 

  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指导作用,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激励、组织协调,为企业搬迁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搬迁改造。 

  企业主体,多方联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觉承担项目建设、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主体责任,积极实施搬迁改造。各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 

  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摸底评估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在化工园区外和列入退出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要对本市所有化工园区开展摸底调查,对各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逐一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牵头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 

  (二)科学制定搬迁改造方案。立足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在开展摸底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保障措施等。各县区人民政府认真开展摸排,对已关停的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做好相关许可证的注销,杜绝违规项目的复燃;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督导相关企业编制具体搬迁改造方案,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严谨评估并认真监督企业执行。(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 

  () 认真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区分情况,逐一分析,实行一企一策,细化措施,精准支持,按照国家、自治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确定的时限要求,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严防借机扩大产能。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要研究落实自治区、市相关支持政策,减轻搬迁改造企业负担;主动协助、督促搬迁改造企业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四)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的监管。各级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搬迁改造项目选址、审批、环保、安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突发安全、环境事件发生。搬迁改造项目原则上应进入环保和安全设施齐全的工业园区集聚发展,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防止增加新的隐患。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五)强化场地治理。经评估需要搬迁、改造、转产、停产或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指导搬迁改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科学编制相关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因实施搬迁改造造成企业所在区域土地利用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相关规划的,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修改相关规划。(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 

  (六)妥善化解各类风险。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经认定属于应搬迁、转产、关闭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宣传就业、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依法稳慎处理劳动关系,妥善做好社会保险的衔接,对符合现行政策的及时兑现相关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加大就业帮扶力度;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组织分流职工根据就业需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加强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生产国家禁止产品行为的监管。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鼓励承接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三、进度安排 

  (一)摸底评估及方案编制阶段(20182月底): 

  市安监局组织开展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摸底评估,提出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市工信委落实制定搬迁改造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3—202512月): 

  对搬迁有异议的企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科学评估确认。 

  各县区人民政府督导相关企业编制具体搬迁改造方案(或停产转产方案),明确具体实施时间进度表。各县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要督促搬迁企业,按照搬迁改造方案全面实施搬迁改造工程,落实搬迁改造范围、搬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确保搬迁改造任务按时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柳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工信委、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目标任务,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资金支持。相关部门要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给予土地收益、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强对金融投放的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进民间资本参与企业搬迁改造,积极争取国家级、区级扶持资金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的税收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柳州银监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土地供应。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做好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处置工作。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支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上依法依规进行转型项目建设,并在土地使用政策上给予支持。(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配合) 

  (四)严格市场准入。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化工行业准入标准及区域禁限批政策,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环境标准,以及节能节地节水、质量和安全等准入条件,严把项目准入关。指导督促相关企业以搬迁改造为契机,推进技术创新,调整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条,促进节能减排,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绿色发展。(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和群众正确认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鼓励公众、行业协会和同业企业积极参与搬迁改造企业违法行为举报。加强舆情跟踪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市工信委、市安监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附件:柳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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