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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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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政办〔2019〕80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办〔2019〕80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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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办〔2019〕80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 室 文 件
柳政办〔2019〕80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柳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
柳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夯实我市各县(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完成我市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8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系统、注重实效、奖罚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组成的柳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设在市水利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全市各县(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等四部分。
(一)总体目标任务主要考核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
(二)综合治理主要考核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实施情况及工程质量效益情况。
(三)预防保护主要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四)综合监管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考核办根据自治区年度考核工作要求组织制定市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于每年6月底前征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印发,确定年度具体考核内容,同时明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审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为:
(一)自查自评。各县(区、新区)按照市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明确的具体考核内容、时间等要求,对辖区内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考核办。
(二)审核抽查。市考核办结合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以及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各县(区、新区)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用行业技术手段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抽查工作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综合评定。市考核办在自查自评及审核抽查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各县(区、新区)年度考核报告和市本级自查报告,组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进行审议后,由市考核办汇总形成以县(区、新区)为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建议。
(四)结果反馈。市水利局于次年1月5日前将各县(区、新区)年度考核结果和市本级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各县(区、新区)年度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经审定的市本级自查报告按规定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九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柳州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柳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等相关水土保持指标达标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柳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印发
附件
柳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序号 |
项目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赋分说明 |
1 |
总体目标任务 |
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 |
15 |
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15分,根据水土流失面积较基准值变化情况赋分。 |
2 |
综合治理 |
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 |
30 |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情况(包括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0分,根据治理面积完成情况赋分。 |
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实施情况 |
10 |
申报并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自治区、市本级水土保持工程5分;项目完成情况5分,根据工程任务完成率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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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质量效益情况 |
5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自治区、市本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及实施效益情况5分,根据工程质量及效益情况赋分。 |
||
3 |
预防保护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 防治情况 |
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30分,生产建设项目未批水土保持方案先行开工建设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先期投产运行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扣完30分为止。 |
4 |
综合监管 |
水土保持监测信息化 应用情况 |
10 |
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情况5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赋分。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赋分。 |
5 |
其他 |
加分项 |
5 |
在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创新水土保持工作机制方面出台重大政策;申报并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且取得显著成效的,酌情加分,加满5分为止。 |
扣分项 |
-5 |
发生严重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等,视情节严重情况扣分,扣完5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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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 |
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