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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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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政办〔2019〕8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19年柳州市耕地占补平衡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办〔2019〕82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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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办〔2019〕8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19年柳州市耕地占补平衡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 室 文 件
柳政办〔2019〕8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19年柳州市
耕地占补平衡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19年柳州市耕地占补平衡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柳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7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县、区长和管委会主任,乡(镇)长为第一负责人。
第四条 柳州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柳州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称柳州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考核检查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新区),乡(镇)要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耕地保护重大工作,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工作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统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变动要及时调整。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区,新区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考核周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柳州市的期中检查由柳州市考核部门负责;期末考核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市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对全区各市开展,我市由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对各县、区(新区)开展;其他年份进行年度抽查,柳州市考核部门根据各县、区(新区)自查情况选取3~5个进行实地抽查。
第七条 柳州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确定的相关指标、异地占补、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新区)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注农田建设任务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柳州市考核部门联合下达。按照下达的考核任务,柳州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范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年度检查时向市级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柳州市考核部门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日常报表,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柳州市考核部门根据各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各县、区(新区)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考核检查指标的执行情况。
各县、区(新区)耕地保护面积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耕地数(纯耕地面积)为基数,加上可调整地类和其他合法增加或减少的耕地数量。
各县、区(新区)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为基数,减去当年经依法批准予以核减和因建设占用、灾毁(两年内未完成复耕)或其他原因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加上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各县、区(新区)年度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为本年度内竣工项目建成面积与历年竣工但未计入历年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之和。
第十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柳州市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家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柳州市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辖区内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并根据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每年1月底前报送柳州市考核部门。柳州市考核部门根据各县、区(新区)的自查情况,选取3~5个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二条 柳州市考核部门根据各县、区(新区)自查结果、有关督察检查情况以及实地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考核,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柳州市考核部门将有关情况向各县、区(新区)通报,考核情况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区(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期中检查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的第三年开展,主要检查各县、区(新区)每个考核周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各项检查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期中检查按照各县、区(新区)自查,柳州市考核部门组织内业核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自治区、柳州市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根据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在期中检查年的1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报送期中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同时将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抄送柳州市考核部门。柳州市考核部门在检查各县、区、开发区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区(新区)进行实地检查,并结合各县、区(新区)自查情况、实地检查情况和其他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各县、区(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加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五条 期中检查结果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柳州市考核部门向各县、区(新区)通报,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检查
第十六条 各县、区(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期末检查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的次年开展,主要检查各县、区(新区)每个考核周期内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各项检查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期末考核按照各县、区(新区)自查,柳州市考核部门组织内业核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自治区、柳州市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根据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在期末考核周期结束后次年的1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报送整个考核期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同时将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抄送柳州市考核部门。
第十八条 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柳州市考核部门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各县、区(新区)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情况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加分排序,形成期末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 柳州市考核部门于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次年6月底前将期末检查结果报送柳州市人民政府,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柳州市每年根据各县、区(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一)对考核评定综合排名前列的各县、区(新区)给予通报表扬,在市级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在年度绩效任务考核时予以加分。
(二)考核期间发现问题突出的相关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约谈,并暂停该县、区(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直至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结果抄送柳州市党委组织部和柳州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2019年耕地占补平衡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的要求,加强我市耕地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破解耕地占补平衡瓶颈,更好地服务我市深入实施“实业兴柳,开放强柳”战略,大力开展“四个年”活动,持续打好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和精准脱贫三大攻坚战,全力推进“三大建设”,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建设现代制造城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和粮食安全底线为目标,通过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方式,落实好国家“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保障柳州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制造城”战略的顺利推进。
二、工作目标
如期兑现向国家和自治区承诺的提质改造任务,保障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对耕地占补指标的需求。
(一)完成我市向自治区和国家承诺至2019年需兑现的提质改造承诺任务,其中水田规模924.989公顷。
(二)完成我市2019年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制造城所需的年度补充耕地指标和2018年未完成的耕地提质改造任务:耕地数量978公顷,水田规模1263.6222公顷。
三、工作任务分解和要求
(一)兑现耕地提质改造承诺任务
完成各县(区)向国家和自治区承诺至2019年需归还的耕地提质改造承诺情况,按照“谁承诺、谁兑现”的原则,各县(区)兑现承诺任务详见附表1。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计划于2019年6月底将我市2016年底到期需兑现承诺的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指标收储到自治区指标库进行核销,由于柳江区指标库中剩余水田规模不足以兑现承诺,本轮在市本级指标库中核销柳江区需兑现承诺的43.3117公顷水田规模。
为保障我市按期兑现承诺任务,定于2019年6月底冻结各县(区)2017年底到期需归还的承诺指标,另冻结柳江区借用市本级的43.3117公顷水田规模;2019年9月底冻结各县(区)2018年底到期需归还的承诺指标;2019年12月底冻结各县(区)2019年底到期需归还的承诺指标。请各县(区)抓紧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确保在各时间节点内指标库有足够的占补指标可供市级冻结,否则将会直接影响各县(区)的用地报批工作。
(二)补充耕地任务
根据我市2019年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制造城的占补指标需要,结合2018年耕地提质改造未完成任务情况,将补充耕地任务进行分解(详见附表2)。该补充耕地分解任务量为各县区年内完成任务的保底量,并对报备成功纳入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系统和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的指标提出完成时限要求:2019年6月30日前新入库的耕地数量和水田规模不低于任务数30%;9月30日前新入库面积数不低于任务数50%;12月30日前新入库面积数不低于任务数100%。
补充耕地任务不限于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按照桂发〔2018〕31号规定,使用耕地开垦费安排的资金以及2017年1月1日起使用财政资金、社会资金等各类资金,投入土地整治和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面积和新增粮食产能,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定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后,均可用于完成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
(三)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任务
按照在建土地开垦项目和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梳理出实施计划安排表(详见附表3),各县区按照计划安排表完成时限推进具体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另外,由于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二期(以下简称“整县二期”)实施旱改水项目已列入我市2018年兑现承诺任务,涉及2018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任务,但目前进展缓慢,现要求柳江区和柳城县整县二期旱改水项目务必在2019年5月份全部完成验收确认。另外,各县(区)应结合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积极挖掘补充耕地潜力,启动新项目的实施,及时扩充补充耕地项目库。
四、补充耕地指标管理
(一)清理市本级调剂借用指标
清理市本级调剂借给各县(区)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具体情况为:柳城县借用补充耕地指标32.1849公顷(均为旱地指标),融安县借用补充耕地指标33.3027公顷(其中旱地指标33.3347公顷,水田指标0.032公顷),鹿寨县借用补充耕地指标33.3488公顷(均为旱地指标),北部生态新区借用补充耕地指标35.6212公顷(其中旱地指标8.167公顷,水田指标27.4542公顷)。以上借用市本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使用的各县(区),必须在2019年10月份前向市本级归还上述借用指标。
(二)实行有偿收储指标制度
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按照自治区调剂价格,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有偿收储各县(区)2019年以后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10%的补充耕地指标。参照自治区调剂库方案模式,市级有偿收储指标用于自治区调剂政策无法全部保障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使用。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按照原市级收储价格,支付调剂指标总费用,签订指标使用协议后,即可安排使用市级调剂库指标。另外,有偿收储指标库可调剂借给各县(区)使用,但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归还,未按期归还的将暂停该县(区)本级项目耕地占补指标安排。
(三)补充耕地指标出让交易计划
根据各县区目前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情况,制订了本年度补充耕地指标出让交易计划(详见附表4)。除本出让计划外,各县(区)可根据补充耕地项目确认和指标储备情况进行调整,经县(区)政府同意后,申请新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五、考核措施
本方案中兑现耕地提质改造承诺任务和补充耕地任务纳入柳州市重点工作指标考核。请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主动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列为重点工作、纳入县级绩效考核体系,积极协调好本辖区各部门之间关系,明确各部门责任,将每一项任务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中,加快推进每一个土地整治项目。
鉴于近几年来我市土地开垦和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完成情况不理想,将本方案所有任务纳入市政府督查重点工作并同步实行红黑榜通报制度,连续两次上黑榜的县(区)、新区,将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其分管领导;连续上黑榜三次的县(区)、新区,将实行“双暂停”,即暂停除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项目外其他项目安排补充耕地指标和暂停审查(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对于无法按时、按要求完成分解任务的县(区)、新区,将在年终绩效考核时相应予以扣分处理;对于超额完成确认任务的县(区)、新区,将取前三名给予加分奖励。具体奖惩细则在市级绩效任务分解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明确。
六、保障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是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责任主体,本方案的实施应纳入各县(区)、新区耕地保护领导小组重要议程,重点跟踪实施。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抓落实;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为有效破解我市耕地占补平衡难题,明确如下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柳州市的耕地占补平衡方案;负责把控全市的进度,不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负责对全市耕地占补工作监督指导;负责牵头做好其他部门新增耕地核定工作。
市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主动挖掘本部门补充耕地潜力;负责做好本部门补充耕地来源的上图入库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新增耕地的核定工作。其中,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财务审计及监督工作,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变更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区耕地质量等级认定、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
市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中心:做好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所有补充耕地和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跟踪所有在建项目实施进度,包括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批复、公开招投标等前期工作是否合规及施工、监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进行监督检查等,形成月度报告定期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实施项目重大问题或者进度严重滞后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耕地提质改造承诺任务负总责;负责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要负责统筹好各项目资金。其中,县级资金投入建设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立项;负责督促县级各部门加快推进各类指标来源项目的实施;负责协调县级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整合各部门的资源,明确各部门责任。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按市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推进项目进度;负责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本部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县级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本部门补充耕地项目的推进实施;负责提供新增耕地核定的有关基础材料给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其中,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财务审计及监督工作,联合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变更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区耕地质量等级认定、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监管。
七、其他要求
(一)整资源,活占补。近年来,耕地占补政策进一步优化和改进,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找到新的耕地占补思路,整合所有资源服务好全市“四个年”、“三大攻坚战”、“三大建设”和现代制造城建设需要。一是补充耕地指标允许在发改、农业农村和财政等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获得。各县(区)、新区要向改革要动力,整合各部门补充耕地资源,“十三五”以来发改(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农业(双高基地项目)和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其他部门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项目,包括今后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农田整治项目,都可以核定新增耕地指标。高标农田建设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要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一起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配合好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做好新增耕地核定,充实全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二是对于后备资源的再开发。低效园地和残次林地开发是新增耕地的新来源,国有农用地是新增耕地来源的新载体,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该组织做好耕地后备资源排查工作,将后备资源纳入耕地占补平衡计划中,争取尽快形成新项目实施开发。三是想方设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各县(区)、新区应参照“小块并大块”奖补模式,通过设置奖补标准和条件,给予整治区农民适当的奖补,对于农民自发整治部分给予不超过每亩1500元奖补资金;对于旱改水整治区农民在确认三年内种植水生农作物,保证垦造水田现状不变的,按照县(区)、新区实际情况给予奖补,既调动农民参与配合旱改水的积极性,又能保障垦造出来的水田满足上级部门要求。
(二)保耕地,树理念。首先是贯彻落实新常态下国家对于地方保资源的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必须重视新的土地综合整治、农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项目监管工作,形成日常巡查,引导农村群众坚持“农地农用”,及时发现或查处违法占用等违反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土地整治的成果。其次是贯彻落实中央新发展理念要求,各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优化项目用地布局,按照“以补定占,不占少占”的原则,建设项目能用存量不用增量,能占劣地不占好地,尽量不占耕地尤其是水田,切实降低产业发展用地成本,缩短落地建设时间周期。
(三)讲廉政,遏腐败。各县(区)、新区要认真落实廉政建设各项措施,建立土地综合整治、农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预防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并在项目建设上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要切实做好资金的使用和审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坚决杜绝在资金拨付、使用、分配环节中出现截留挪用、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受贿、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违纪现象。
附表:1. 柳州市2016-2019年度耕地提质改造承诺任务统计表
.2. 柳州市2019年补充耕地任务分解表
.3. 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计划安排表
.4. 2019年补充耕地指标出让计划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