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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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柳政办〔2020〕8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办〔2020〕81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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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办〔2020〕8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科学立法质量,根据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基层联系点,是指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确定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并建立为固定联系单位。
立法基层联系点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立法基层联系点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市司法局具体负责立法基层联系点的筹备设立、联系指导、协调服务、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 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候选单位的民主法制基础和氛围较好,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参与民主立法工作;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门办公场所;
(四)积极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并配备有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
(五)履行职责所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五条 立法基层联系点的设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可以向市司法局自荐或者经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推荐为立法基层联系点候选名单;
(二)市司法局经筛选、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确定为立法基层联系点的单位或者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授予“柳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牌匾。
第六条 设立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体现代表性、多样性和民族特色,兼顾不同地域、行业和领域。
第七条 立法基层联系点每5年集中调整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连续作为立法基层联系点。
立法基层联系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决定,可以予以撤销:
(一)不能履行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职责的;
(二)主动提请退出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
第八条 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反映基层组织和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二)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在本辖区或本单位召开的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召集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群众代表参加;
(四)推荐本辖区或者本单位、本行业代表参加立法工作有关会议;
(五)对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的书面立法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等文稿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
(七)参加我市的立法调研和立法培训等活动;
(八)对我市的其他立法工作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立法基层联系点收到工作任务后,应当及时通过组织调研、座谈、论证等方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收集整理,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条 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积极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广泛征集立法意见,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
第十一条 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指定相对固定的联络员负责联系市司法局,并对其协调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立法基层联系点还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法规、规章起草部门及审查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立法意见征集、立法调研等立法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法规、规章起草部门及审查部门应当重视立法基层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起草、审查情况说明中予以反映,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立法基层联系点反馈。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建立立法基层联系点信息交流工作平台,畅通立法基层联系点信息反馈渠道。
第十五条 可以采取以会代训、集中授课或者邀请参与调研、提供资料等方式,加强对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政府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柳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名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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