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4210R/2021-152466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标  题:
柳政办〔2021〕84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办〔2021〕8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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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办〔2021〕84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15

柳州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及

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切实推进柳州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市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市和县(区)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维护柳州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市本级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市本级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市本级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区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自治区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确认为市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中央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跨市跨县(区)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和上级交办的重大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县(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区)政府部门负责和上级交办的重大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市本级国有土地收储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全市性、跨区域、跨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监督实施,报自治区和柳州市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县、乡(镇)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需要市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和监督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自治区和柳州市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性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区性、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立项、实施、初验、县级验收、后期管护、巡视整改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项目的市级验收、巡检督查等事项,确认为市和县(区)共同级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维护市级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市直属管理的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对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国土综合整治,对跨市域、跨县(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以前关闭的和因自治区和我市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非市直属管理的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自治区级、市级与县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自治区、市级与县级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根据建立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和县(区)开展的国土综合整治,对县(区)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集中的或生态损害责任明确,由县(区)政府承担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因县(区)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非国家、自治区、市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自然资源安全

1.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将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规划矿权指标、产能指标管理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规划矿权指标、产能指标管理工作,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

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关部署和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年度实地核查,配合开展科技管矿平台建设,督促指导所辖县(区)监督管理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日常巡查、处理上级转办、矿业权人异议,社会公众举报、媒体反映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对矿业权人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核实、责令整改以及移交执法监察部门查处,配合开展科技管矿平台建设,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3.绿色矿山建设

将市级绿色矿山建设督导和评估等相关监管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绿色矿山建设督导和评估等相关监管工作,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4.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本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发证矿山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实地核查和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矿山企业开展测量工作,负责县级发证矿山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实地核查和抽查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5.矿业权出让和管理

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外的非金属矿采矿权出让、登记,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办理辖区内部分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产的采矿权出让和登记,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6.矿产资源国情调查

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以上颁证采矿权的矿山资源储量年报、闭坑报告、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报告、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报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资料收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县(区)级颁证采矿权的矿山资源储量年报、闭坑报告、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报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报告等资料收集,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7.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和钟乳石开发监管

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的,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8.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以上颁证采矿权的矿山资源储量年报、闭坑报告、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报告、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报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资料收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县级颁证采矿权的矿山资源储量年报、闭坑报告、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报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报告等资料收集,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的,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9.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矿业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的监督管理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矿业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的监督管理工作,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将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图监管及国家版图教育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地质灾害综合防灾减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县(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本级、各城区和北部生态新区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然资源广西卫星应用技术分中心、市县(区)自行建设的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维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持责任。

将县和柳东新区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确认为县和柳东新区财政事权,由县和柳东新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各级支出责任。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保障自然资源领域财力支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确保履行到位。市县积极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保护和能力建设等的支持。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推进相关改革。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柳州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梳理我市自然资源领域机构改革的现实情况,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推动地方性法规制定和制定政府规章时,要将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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