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4210R/2023-01090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29日
标  题:
柳政办〔2016〕167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办〔2016〕16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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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办〔2016〕167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地下水应急

备用水源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管理办法》已经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28


柳州市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管理,确保在城市供水应急状态下能够启用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系统应急供水,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是指采用地下水作为城市供水应急备用水源,通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在应急情况下常规供水不足或受阻中断时向居民提供应急供水。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系统,是指从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井至与城市供水管网联网供水点的供水系统,包括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井、深井抽水、消毒、储存、加压、计量等设施及配套管网等。

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井是指作为城市应急供水水源并列入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井目录的水源井,包括自备水源井和公共水源井。公共水源井指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并统一管理的水源井。自备水源井指用水单位自行建设(包含政府投资改造后仍由自备水源井单位使用)的水源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及柳江区县城范围内的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管理。

第四条 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保护、科学调配、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应急情况下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系统启用和关闭命令。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的统一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境保护局、卫计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管理工作及应急供水工作。

柳江区人民政府配合进行柳江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管理及应急供水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具体实施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工作,对公共水源井及其供水设施,以及自备水源井接入城市供水管网供水设施(不含自备水源井自用部分)进行维护和管理,实施应急状况下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工作。

市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制定应急供水方案并定期试运行,对自备水源井单位提供与应急供水有关的技术指导,确保供水系统处于有效备用状态。

第七条 自备水源井单位负责自备水源井及其自用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急时期提供给市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调配使用,并配合做好应急供水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公共供水系统维护管理、检测监测、评估论证、更新改造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

自备水源井及其自用供水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由自备水源井单位自行负责。

应急时期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应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井的布局、井位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地下水资源管理要求,应当结合原有水井情况,合理安排旧井利用和新井建设。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编制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井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地制定保护方案。

第十二条 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地下水质量标准的要求。

应急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系统的运行维护、应急供水和日常开发利用要严格控制开采量,防止产生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

第十四条 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井应装置计量仪表、设置水质取样点和水位观测点。取样点、观测网、观测孔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的监测按照有关规范及设计文件执行,应急供水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测项目和频率,加强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 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试运行、应急演练以及应急供水的取水量计入市城市供水企业年度许可取水量指标。市城市供水企业对上述取水量进行记录,自备水源井单位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市工信委负责对无电源水源井建立移动发电机应急调用机制,确保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调配到位。市城市供水企业应将无电源水源井目录及所需配备的移动发电机型号报市工信委。

第十七条 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井设施维护应保持系统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公共水源井及其供水设施,以及自备水源井接入城市供水管网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由市城市供水企业提出计划,按照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自备水源井及其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应当告知市城市供水企业。涉及取水许可内容变化的,应报取水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自备水源井用水单位申请报废自备水源井的,取水审批部门应当在注销取水许可前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意见,并将批准情况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卫计委,同时抄发市城市供水企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系统。当发生紧急情况需启用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系统时,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市人民政府提请预启用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系统。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应急情况下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系统预启用命令。

(三)市城市供水企业对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系统进行应急调试,市卫计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紧急检测,市工信委负责为无电源水源井调配移动发电机,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应急供水各项准备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发布应急情况下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系统启用命令。

(五)市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启动检测合格的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进行应急供水。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停止或局部停止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系统关闭命令。

(二)水源井水位急剧下降或在水源井附近出现房屋开裂、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三)应急供水水质不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受地理环境限制等其他不能保证安全供水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系统应根据周边的生产、生活情况,结合园林绿化浇灌、环卫洒水、消防用水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进行合理日常利用。

第二十三条 日常利用应当建立利用补偿机制。日常利用不得影响地下水资源供需平衡,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不得影响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应急供水。

第二十四条 对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进行日常开发利用的,水井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等手续。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应当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意见,并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卫计委,同时抄发市城市供水企业。

利用供水管道进行城市日常供水的,市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将利用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二十五条 启用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应急供水期间,原则上应当停止日常利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121日起施行,原《柳州市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供水管理办法》(柳政办〔201310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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