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4210R/2023-19305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8日
标  题:
柳政办〔2023〕4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办〔2023〕4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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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办〔2023〕4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刘传林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州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柳州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以及《柳州市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柳州市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市级层面根据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考核结果等情况,每年对耕地保护和田长制推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新区和乡镇(街道)给予市级资金激励。所辖乡镇(街道)耕地保护和田长制推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新区,作为拟激励对象向自治区推荐。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各县(区)、新区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每年9月底前提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和激励对象名额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按程序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将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做好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保障,结合考评结果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全市每年根据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考核结果等情况,提出1015个乡镇(街道)作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各县(区)、新区根据市级分配名额推荐拟受激励乡镇(街道)候选名单。同时按照受激励乡镇情况推荐部分优秀县(区)、新区参与自治区激励对象评选。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价,择优认定,激励对象候选名单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年度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第六条本办法的评选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紧紧围绕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考核评价工作。

(二)客观公正。严格评价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

第七条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主要内容为: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二)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落实情况;

(三)耕地保护“田长制”落实情况,包括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以及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查处情况;

(四)整治恢复耕地推进情况;

(五)上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做法创新情况;

(七)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新区和乡镇(街道),直接取消当年耕地保护激励参评资格:

(一)实有耕地面积和永久基本农田中的现状耕地面积均未按规定达到上级下达的规划目标任务的;

(二)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田长制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考核总分排名末位,且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三)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问题突出被国家或自治区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的;

(四)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规违法的;

(六)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不适于激励的情况。

第九条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耕地保护、建设与管理,包括耕地保护动态巡查等日常管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

(二)耕地质量的提升改造、新开垦耕地数量和整治恢复耕地工作;

(三)永久基本农田和田长制标识更新更换以及日常管护;

(四)自治区、市级层面规定的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涉农工作。

第十条依据耕地保护评价结果,按受激励的乡镇(街道)分别不低于50万元的资金奖励的标准,下拨市级奖励资金给县(区)、新区。县(区)、新区应统筹好全部奖励资金,获得市级拨付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县(区)、新区应将不低于60%比例的奖励资金直接用于经市级同意受奖励的乡镇(街道);获得自治区耕地保护激励的县(区)、新区应将不低于80%比例的激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含街道及有耕地保护任务的国有农林场等),由县(区)、新区自行选定奖励名单,可与市级同意受奖励的名单重复。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奖金、偿还债务支出或其他与耕地保护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应列入县(区)、新区和乡镇(街道)、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区)、新区和乡镇(街道)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获得激励资金的对象,要合法合规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贪污、挪用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耕地保护激励资格。

第十三条各县(区)、新区和乡镇(街道)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上级有关政策,建立完善本级耕地保护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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