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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0-3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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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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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柳政规〔2018〕25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生态保护区域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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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18〕25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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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18〕25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生态保护区域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  州  市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规〔2018〕25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州市生态保护区域全面 

  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生态保护区域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 

  柳州市生态保护区域 

  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柳州市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全面践行“五位一体”发展理念,根据《柳州市第14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9次会议决定事项》(决定事项〔2017〕1号)要求,制定柳州市生态保护区域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方案。 

  柳州市生态保护区域特指柳州市辖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沿江沿河、重要旅游线路、A级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县级以上旅发部门划定的旅游风景区以及市县政府在市县空间规划中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和生态保护空间区域。 

  一、北部三县生态环境保护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原则 

  (一)全面禁止新立矿业权原则 

  北部三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精神,在全县范围内除为旅游产业配套的地热、矿泉水和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外严禁新立其他探矿权采矿权,保留的石料矿山和砖用页岩矿山在满足矿山控制数的前提下,可新设采矿权。 

  (二)现有矿业权分类处置,有序退出原则 

  矿业权退出要坚持环境损害最小、社会矛盾最小及行政赔偿最小化原则,促进退出工作平稳推进。 

  各县人民政府根据上款精神,按照“一矿一议”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矿业权进行综合论证,经论证后按以下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 立即退出类: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矿业权,立即停产停业,并责成矿业权人履行相关责任义务,2018年底要全面退出(如矿业权部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缩减重叠部分的范围后给予过渡或保留); 

  2. 限期退出类:位于生态红线区、生态保护空间区域、森林公园、沿江沿河、重要旅游线路、A级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县级以上旅发部门划定的旅游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矿业权,经论证为不适宜开采的,要2020年底全面退出(生态红线区和生态保护空间区域由市县政府在市县空间规划中划定); 

  3. 保留类:保留当地城乡建设必需的适量三类砂石土采矿权,每个县保留的建筑石料用矿山数不超过5个,每个矿山的年开采规模不低于50万吨/年,砖瓦用页岩矿山不得超过4个,年开采规模不低于4万立方米/年。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在2018年2月底前确定保留砂石矿山名单,本县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中明确,向社会公布。其他未列入保留范围内的砂石矿山,要在2019年底关闭退出,退出前应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列入保留的矿山要在2018年内对矿区范围和生产规模进行科学调整,满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土建筑材料需求; 

  4. 合理过渡期类:除以上1、2、3类情形外,不在生态保护区域内的其他采矿权原则上应按照经核实剩余的批准资源储量,根据适当的年开采规模,安排给予合理的保留开采期限,二类矿产最长不超过5年(即到2022年底),一类矿产最长不超过7年(即到2024年底),作为采矿权退出过渡期,采矿权人在确定的过渡开采期限内完成开采工作并自动退出,未开采完出让审批储量的,也要关停矿山退出。在过渡开采期限内,原矿业权审批机关按过渡期限办理延续审批登记发证,采矿权人在开采结束前必须同时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 

  5. 探矿权类: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探矿权人要求继续勘查的,应予允许,但除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地热、矿泉水外,其余探矿权不能办理探转采,县级国土部门应书面告知探矿权人不能办理探转采的勘查风险。部分探矿权已取得勘查成果的,可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矿业权储量登记。 

  (三)退出补偿原则 

  1. 凡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矿业权,到期后的处置或补偿方案,执行国家或自治区的政策。 

  2. 位于三江、融水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的负面清单中矿业权退出的处置或补偿方案,执行自治区相关政策。同时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退还剩余可采出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收益。  

  3. 除上述1、2类情形外,位于生态红线区、生态保护空间区域、森林公园、沿江沿河、重要旅游线路、A级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县级以上旅发部门划定的旅游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矿业权,经论证后确需退出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退还剩余可采出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收益,并由市县政府负责退出补偿。 

  4. 对于给予合理过渡期的采矿权,政府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5. 探矿权退出的处置或补偿方案,执行自治区相关政策。 

  二、专项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论证和制定退出实施方案阶段 

  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全县范围内的矿业权进行综合论证,制定退出实施方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对方案进行公告。(2018年2月底完成) 

  (二)实施阶段 

  1. 对砂石土类采矿权,市、县国土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退出实施方案调整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编制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8年3月底完成) 

  2. 对保留的采矿权,按本文要求,开展各个保留矿山整治工作,使之达到本工作方案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 

  3. 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已公布的退出实施方案,全面实施退出方案 

  (1)环境敏感区矿业权和需退出的砂石矿业权的退出;(2019年底前完成) 

  (2)不在生态保护区域安排合理过渡期类矿业权的退出;(2024年底前完成) 

  (3)探矿权的退出。(勘查许可证到期后自动灭失,达到储量登记要求的,可履行储量登记手续) 

  (三)督察检查阶段 

  柳州市北部三县生态保护区域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专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整改。(贯穿专项工作全程) 

  (四)验收阶段 

  以县为单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北部三县专项工作各阶段工作目标进行统一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验收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验收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开展: 

  1. 2018年底之前,根据退出工作方案,组织验收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情况:市、县级国土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权是否已按要求全部退出,是否已开展相关的环境恢复治理,是否消除矿山安全隐患;2018年底前,验收保留矿山整治工作是否达到本方案要求; 

  2. 2019年底之前,根据退出工作方案,组织验收未列入保留范围内的砂石矿山是否已全部退出,是否已开展相关的环境恢复治理,是否消除矿山安全隐患; 

  3. 2020年底之前,根据退出工作方案,组织验收位于生态红线区、生态保护空间区域、森林公园、沿江沿河、重要旅游线路、A级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县级以上旅发部门划定的旅游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矿业权是否已全部退出,是否已开展相关的环境恢复治理,是否消除矿山安全隐患; 

  3. 2024年底之前,根据工作方案,对过渡期满的一类矿产和二类矿产是否已全部退出,是否已开展相关的环境恢复治理,是否消除矿山安全隐患进行验收; 

  三、成立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柳州市北部三县生态保护区域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该专项工作,小组由如下岗位工作人员组成: 

  组  长  柳州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  柳州市人民政府联系市国土资源局的副秘书长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应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 

          市公安局对应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应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 

          市财政局对应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 

          市环境保护局对应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应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 

          市林业局对应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 

          市水利局对应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 

          市国土资源局对应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 

           市旅游和发展委员会对应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 

          市园林局对应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 

          市行政审批局对应矿山行政审批业务的分管领导 

          三江县人民政府对应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 

          融水县人民政府对应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 

          融安县人民政府对应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由组长召集召开,也可委托副组长召开,研究制定专项工作的相关政策,讨论决定专项工作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矿产资源业务的局领导担任,负责专项工作的日常事务及相关协调工作。 

  为加快专项工作推进,各成员单位在专项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如下: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示,草拟专项工作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协调讨论;根据市人民政府对专项工作的指示精神,修改和完善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对列入拟关闭的矿业权进行检查,并督促矿业权人按要求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责任义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根据市人民政府在柳州市北部三县逐步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精神,指导北部三县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负面清单(应包含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业)并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批和发布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矿山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及维护矿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根据市人民政府在柳州市北部三县逐步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精神,制定北部三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负面清单,并报相应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与矿业权退出企业开展谈判及开展矿业权退出评估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市本级发证矿业权退出赔偿资金,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向国家、自治区申请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每年向北部三县拨付一定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指导各县筹集矿业权退出赔偿资金;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按矿山核算负责对自治区下拨给市、县本级的矿业权价款按矿山进行核算;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批准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涉及矿山的行政许可,并向相应的监管部门移交行政审批结果,完善审管衔接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环评文件要求或国家关于矿山环境问题监管的工作部署,对矿山的相关环境问题实施监管;市、县级环境保护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管理,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供水源地保护区矢量化范围图,需使用的成员单位按照“保密法”相关规定查阅或取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列入拟关闭的矿山,督促矿业权人按要求消除矿区范围内的安全隐患; 

  市林业局负责按照批准的林地使用方案,对列入拟关闭的矿山督促矿业权人按要求履行林地恢复义务;对经论证后保留的矿业权,涉及使用林地的,要督促其完善占用林地手续,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矢量化的自然保护区、国家生态公益林保护区范围图; 

  市水利局负责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列入拟关闭的矿山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对保留的矿山督促矿业权人按要求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市旅游和发展委员会负责指导北部三县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并报相应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北部三县旅游发展景区保护矢量化范围图; 

  市园林局负责指导北部三县人民政府制定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并报相应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矿业权排查工作;  

  北部三县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市人民政府在柳州市北部三县生态环境保护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精神,按照本方案工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矿业权进行综合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制定本县逐步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方案,并组织本县相关部门实施并把退出赔偿款纳入财政预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范围确界并提供矢量化范围图。 

  四、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工作得到落实,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全县逐步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县属相关部门在专项工作中的职责。 

  (二)加强组织协调 

  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市国土资源局等专项工作成员单位沟通,精准把握工作政策精神,严把矿业权项目综合论证关,确保专项工作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到位。在实施过程当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领导小组召集单位要及时协商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各县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协调沟通,步调一致共同推进专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矿山执法监督 

  各县国土、公安、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对现有的矿业权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责令矿业权人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达到吊销相关证照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凡是被执法机关吊销相关证照的矿业权退出时一律不予赔偿;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公安、安监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退出的矿业权进行执法监督,重点对一些名义上已退出,但实际上仍然在进行非法勘查开采的矿业权进行打击。 

  (四)强化专项工作督察 

  加大专项工作督察力度,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开展督察工作,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推进专项工作全面优异的县要予以表扬。 

  (五)加强信息报送,注重宣传引导,形成和谐的专项工作氛围 

  各县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信息互通等工作,每季度需向市人民政府汇报专项工作进展情况,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建议等内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加强宣传引导,要对专项工作中依法整治、依法退出保护区的典型,树立标杆,释放正能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正确引导矿业权人主动退出,形成和谐的专项工作氛围;各县人民政府要引导矿业权人平稳退出,并做好涉矿信访维稳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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